公司破产时,债务按照以下方式和顺序清偿:
1.破产财产的清理与变价:法院受理破产申请后,会指定管理人。管理人负责全面清查公司资产,包括固定资产、应收账款、知识产权等,并通过拍卖、变卖等方式将破产财产转化为货币形式,制定变价方案需经债权人会议表决通过。
2.债务清偿顺序:
第一顺位:优先清偿破产费用和共益债务。破产费用包括破产案件的诉讼费用、管理变价和分配债务人财产的费用、管理人执行职务的费用等。共益债务是为了全体债权人的共同利益而产生的债务,如在破产程序中继续营业产生的债务。
第二顺位:清偿职工债权,包括职工的工资、医疗、伤残补助、抚恤费用,所欠的应当划入职工个人账户的基本养老保险、基本医疗保险费用,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支付给职工的补偿金。
第三顺位:清偿欠缴的除前项规定以外的社会保险费用和破产人所欠税款。
第四顺位:清偿普通破产债权。如果破产财产在清偿完前面的顺序后还有剩余,才用于偿还普通债权人的债务。若破产财产不足以清偿同一顺序的清偿要求的,则按照比例分配。
3.特殊情况:有财产担保的债权可就担保物优先受偿,但在重整期间担保权可能暂停行使。如果发现公司股东存在未履行或者未全面履行出资义务,或者有抽逃出资等行为的,股东需要在未出资本息范围内或者抽逃出资范围内对公司债务不能清偿的部分承担补充赔偿责任。
4.剩余财产处理:债务清偿完毕后仍有剩余财产的,按股东出资比例分配。
5.未受偿债权处理:破产财产分配完毕后,管理人申请法院裁定终结程序,公司注销登记,一般情况下未受偿债权不再清偿。但如果发现公司高管或股东存在抽逃出资、滥用职权等行为,债权人可通过股东代表诉讼或人格否认制度追偿。
此外,在破产程序中,公司也可通过与债权人达成和解协议或进行重整,来调整债务关系,寻求更好的偿债方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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