以下债权可以申报破产债权:
1.无财产担保债权:这是最常见的破产债权类型,指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财产不享有担保物权的债权,如普通的借贷债权、合同债权等。
2.有财产担保但担保物价值不足清偿部分的债权:即便债权人对特定财产享有担保权,但若担保物的价值不足以清偿全部债权,那么未受清偿的部分可作为破产债权参与分配。
3.未到期的债权:在破产申请受理时,未到期的债权视为已到期,可进行申报。
4.附利息的债权:附利息的债权自破产申请受理时起停止计息,其本金及截至破产申请受理时的利息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5.附条件、附期限的债权:无论条件是否成就、期限是否届满,在破产程序中均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6.诉讼、仲裁未决的债权:虽然这类债权的数额及是否存在权利瑕疵等处于不确定状态,但仍应将其纳入破产债权范围,待相关程序终结后再作具体处理。
7.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的求偿权:债务人的保证人和其他连带债务人,因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取得的求偿权,可申报破产债权。尚未代替债务人清偿债务的,在债权人未向管理人申报全部债权的情况下,也享有将来求偿权,可申报破产债权。
8.解除合同后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管理人或者债务人依照破产法规定解除合同的,对方当事人以因合同解除所产生的损害赔偿请求权申报破产债权。
9.债务人的受托人处理委托事务产生的债权:债务人是委托合同的委托人,委托人被裁定破产,受托人不知道该事实,继续处理委托事务的,为债务人的利益处理委托事务所发生的债权,可作为破产债权申报。
10.票据付款人或承兑人产生的债权:票据出票人被宣告破产,付款人或者承兑人不知其事实而向持票人付款或者承兑所产生的债权,可申报破产债权。
11.破产申请受理前债务人尚未支付的案件受理费、执行申请费:这些费用可以作为破产债权清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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