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间借贷纠纷中利息的法律规定主要如下:
利率上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民间借贷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规定》,出借人请求借款人按照合同约定利率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但是双方约定的利率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除外。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是指中国人民银行授权全国银行间同业拆借中心自 2019 年 8 月 20 日起每月发布的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
未约定或约定不明利息
借贷双方没有约定利息,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
自然人之间借贷对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支付利息的,人民法院不予支持。除自然人之间借贷的外,借贷双方对借贷利息约定不明,出借人主张利息的,人民法院应当结合民间借贷合同的内容,并根据当地或者当事人的交易方式、交易习惯、市场报价利率等因素确定利息。
逾期利息
借贷双方对逾期利息有明确约定,只要不超过法律规定,依据约定计算。
双方未约定借期内利息和逾期利息,法院支持按同期银行贷款利率计算逾期利息。
只约定借期内利率,未约定逾期利率,出借人可以主张自逾期还款之日起按照借期内利率支付资金占用期间利息。
复利规定:前期借款本息结算后,将利息计入后期借款本金并重新出具债权凭证,只有当前期利率没有超过合同成立时一年期贷款市场报价利率四倍的情况下,重新出具的债权凭证载明的金额可认定为后期借款本金。超过部分的利息,不能计入后期借款本金。
无效利息约定:以转贷牟利为目的,套取金融机构信贷资金高利转贷他人,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民间借贷合同无效,相应利息约定也无效;以向其他企业借贷或者向本单位职工集资取得的资金又转贷给借款人牟利,且借款人事先知道或者应当知道的,借贷合同无效,利息约定也无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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