非营运车辆一般没有停运损失赔偿,但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可以主张赔偿,具体如下:
停运损失:一般情况下,非营运车辆不存在法律意义上的停运损失。因为停运损失主要是针对依法从事货物运输、旅客运输等经营性活动的车辆,因交通事故无法从事相应经营活动所产生的合理损失。非营运车辆不以盈利为目的,没有因停运导致的经营收入减少,所以通常不能主张停运损失赔偿。不过,如果非营运车辆在事故发生前有特殊的、与经营相关的使用情况,且能证明因事故导致了实际的经济损失,比如车辆在事故发生前长期用于租赁经营,有租赁合同等相关证据证明其具有经营性质和收入来源,那么可能会根据具体情况获得一定的停运损失赔偿,但这属于特殊情形。
替代性交通工具的费用: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 12 条第 4 项规定,因交通事故造成非经营性车辆无法继续使用,所产生的通常替代性交通工具的合理费用,当事人请求侵权人赔偿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该项费用属于交通事故给受害人造成的财产损失,属于机动车交通事故责任强制保险的理赔范围,应先由保险公司在交强险责任限额范围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按照不同情形承担赔偿责任。在认定具体金额时,应当以诚信原则为基础,遵循必要性、合理性原则,以发生事故的车辆本身的价值以及受害人对事故车辆的使用用途为依据,结合实际日常生活中的经验来确定替代性交通工具的种类。例如,非经营性车辆一般作为代步工具使用,以正常情况下需要支出的出租车费、公共交通费用作为计算依据较为合适,若当事人对车辆有特殊需求,须举证证明这种特殊需求具有必要性和合理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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