好意同乘情况下发生事故,责任划分主要依据《民法典》第 1217 条规定:非营运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属于该机动车一方责任的,应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但机动车使用人有故意或者重大过失的除外。具体如下:
一、机动车一方有过错:
1.一般过错:如果机动车一方存在一般过错导致交通事故,造成无偿搭乘人损害,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但基于好意同乘这一情节,法律规定应当适当减轻其赔偿责任。例如,驾驶人在正常驾驶过程中,因疏忽大意未注意到路况变化而发生碰撞,造成搭乘人受伤,这种情况下驾驶人需承担责任,但会减轻赔偿责任。
2.故意或重大过失:若机动车使用人在驾驶过程中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酒驾、超速、疲劳驾驶等严重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导致交通事故发生,则不能减轻其赔偿责任,甚至可能需要承担全部责任。
二、机动车一方无过错:如果机动车一方完全遵守交通规则,对事故的发生没有过错,根据《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机动车一方一般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例如,机动车正常行驶,突然有非机动车或行人违反交通规则撞上机动车,导致搭乘人受伤,机动车驾驶人无过错,此时承担不超过百分之十的赔偿责任。
三、好意同乘者有过错:若好意同乘者自身存在故意或重大过失,如强行要求驾驶员超速行驶、干扰驾驶员正常驾驶等,导致事故发生,机动车一方可减轻或免除赔偿责任。另外,如果同乘者明知驾驶者存在酒驾、毒驾等违法驾驶行为,却依然选择搭乘,这种情况下同乘者自身可能也需要承担一定责任。
在具体的责任划分中,首先由保险公司在保险责任限额内予以赔偿,不足部分再由机动车使用人根据过错程度承担赔偿责任。同时,法院会综合考虑交通事故发生的原因、损害后果、各方的过错程度等因素,来公平合理地确定各方的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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