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交通信号灯故障导致交通事故发生,相关部门是否承担责任需视具体情况而定:
一、存在管理维护不当等过错,需承担责任:
法律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责任情形:如果交通管理部门或信号灯维护单位存在疏忽履行职责的情况,如未定期对信号灯进行检查、维护,未能及时发现并排除故障,或者在信号灯出现故障后未及时采取设置警示标志、进行修复等措施,导致交通事故发生,那么相关部门需要承担相应的责任。例如在新疆阿拉尔垦区的一起案件中,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管理单位未及时修复也未采取安全措施,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被法院判定承担 50% 的侵权赔偿责任。
二、无过错或无直接因果关系,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小责任:
交通事故中存在其他主要过错方:若事故主要是由一方或多方当事人违反交通规则(如超速、闯红灯、逆行、未按规定让行等)导致,即使信号灯存在故障,违规方通常也需承担主要责任甚至全部责任,相关部门可能不承担责任或承担较小责任。例如一方在绿灯熄灭后仍强行通过路口导致事故,其应承担主要责任。
已尽合理管理维护义务:如果相关部门能够证明已按照规定的程序和标准对信号灯进行了定期维护和检查,故障是由于不可预见、不可避免的原因(如极端天气、不可抗力、突发设备故障等)造成,且在故障发生后也及时采取了合理措施,那么相关部门可能无需承担责任或仅承担较小的补偿责任。
案例:
2023年6月2日,林某驾驶小型普通客车行驶至阿拉尔市某十字路口时,与刘某驾驶的小型普通客车发生碰撞,造成刘某车上的乘客吴某某当场死亡、另外两名乘客受伤。
交警调查发现,两车碰撞时,林某驾车行驶方向的红绿灯不显示,刘某驾车行驶方向的红绿灯显示为绿灯,信号灯处于非正常工作状态是造成此次事故发生的部分原因。事故发生时,刘某车速为44公里/小时,林某车速为55公里/小时,两人均超速通过十字路口是造成事故发生的另一原因。
据此,交警认定阿拉尔市某单位作为道路交通信号灯的管理单位,未尽到管理责任,未及时修复损坏的红绿灯,对此次事故的发生应承担同等责任,林某、刘某共同承担此次事故的同等责任。
吴某某的家属将林某、刘某、某单位以及两车投保的两家保险公司诉至法院,诉求判令5名被告赔偿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各项费用95万余元。
庭审中,某单位辩称,该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是林某、刘某驾车超速通过十字路口,交警部门认定其单位承担责任无事实及法律依据。
法院认为,某单位存在失职,确定由某单位按照50%的比例承担侵权赔偿责任,被告林某、刘某则各自承担25%的侵权责任。
据此,法院判决被告某单位赔偿吴某某家属各项经济损失共计41万余元,林某、刘某及其保险公司各自按比例赔偿吴某某家属相应经济损失。
释法:
法官庭后表示,《中华人民共和国道路交通安全法》规定,道路出现坍塌、坑槽、水毁、隆起等损毁或者交通信号灯、交通标志、交通标线等交通设施损毁、灭失的,道路、交通设施的养护部门或者管理部门应当设置警示标志并及时修复。《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道路交通事故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规定,因道路管理维护缺陷导致机动车发生交通事故造成损害,当事人请求道路管理者承担相应赔偿责任的,人民法院应予支持。
本案中,交通信号灯出现故障,某单位未及时修复也未采取安全措施,与事故的发生具有直接因果关系,应当承担相应责任。
在实际事故处理中,交通管理部门会根据现场勘查、监控录像、证人证言等多种证据,综合判断事故发生的原因和各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相关部门是否承担责任以及责任的大小。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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