医疗纠纷裁判案例中,法院认定医疗机构过错的主要依据如下:
一、违反相关法律法规及诊疗规范:
法律、行政法规、规章:医疗机构和医务人员在从事医疗活动中应严格遵守相关法律法规,如《执业医师法》《医疗机构管理条例》等。若违反这些规定,如医疗机构聘用无资质的医生行医,可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诊疗规范:包括临床诊疗指南、技术操作规范、专家共识、教科书、临床路径、药品说明书等。例如,医生在手术中未按照手术操作规范进行消毒,导致患者术后感染,可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二、病历资料存在问题:
隐匿或拒绝提供病历资料:病历资料是认定医疗纠纷事实和明确责任的重要证据,由医疗机构保存和掌握。若医疗机构在医疗纠纷发生后,隐匿或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导致无法证明其诊疗行为与患者损害结果之间不存在因果关系及不存在医疗过错,依法可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
遗失、伪造、篡改或违法销毁病历资料:这些行为性质更为恶劣,若存在此类情况,法院通常会直接推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比如,医疗机构擅自修改病历中的用药记录,以掩盖其用药错误,一旦被发现,将被认定存在过错。
三、未尽说明义务:
医务人员在诊疗活动中应向患者说明病情和医疗措施,对于需要实施手术、特殊检查、特殊治疗的,应及时向患者说明医疗风险、替代医疗方案等情况,并取得其书面同意。若医务人员未尽到说明义务,造成患者损害的,医疗机构应当承担赔偿责任。例如,医生在未告知患者手术可能存在的风险及替代方案的情况下,就为患者实施了手术,导致患者出现不良后果,医疗机构可能会因未尽说明义务而被认定有过错。
四、鉴定意见:
医疗行为专业性强,法院常委托具有医疗专业资质的鉴定机构进行鉴定。鉴定意见中关于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过错与损害后果之间的因果关系及原因力大小等内容,是法院认定医疗机构过错的重要依据。如鉴定机构认定医院的诊疗行为存在过错,且该过错与患者的损害后果之间存在因果关系,法院一般会据此认定医疗机构存在过错,并根据原因力大小确定其承担责任的比例。
五、其他因素:
法院还会综合考虑患者病情的紧急程度、患者个体差异、当地的医疗水平、医疗机构与医务人员资质等因素来认定医疗机构是否存在过错。例如,在紧急情况下,医务人员因时间紧迫采取了一些冒险的治疗措施,但在当时的条件下已尽到合理诊疗义务,可能不会被认定存在过错;而对于一些常见疾病的诊疗,若医疗机构的治疗水平明显低于当地同类医疗机构,可能会被认定存在过错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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