对医疗事故认定结果不服,可以通过以下方式申请再次鉴定或救济:
1.申请再次鉴定: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自收到首次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受理医疗事故争议处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也可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卫生行政部门收到申请后,会在 7 日内将申请交给负责组织医疗事故技术鉴定工作的医学会。医学会按照规定从专家库随机抽取专家组成鉴定组,依据双方提交的材料、陈述及答辩等,依照相关鉴定规范进行鉴定,最后出具再次鉴定结论。
2.行政复议:如果对卫生行政部门在医疗事故处理过程中的具体行政行为(如鉴定程序、鉴定机构选择等)存有异议,可依据《中华人民共和国行政复议法》,自知道该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向作出决定的上一级卫生行政部门或者本级人民政府申请行政复议。行政复议有助于审查并纠正可能存在的行政违法行为,保障当事人的程序权利。
3.民事诉讼:如对医疗事故鉴定结果仍不满意,或在鉴定过程中遇到无法通过行政途径解决的问题,当事人可以向医疗机构所在地人民法院提起医疗损害赔偿诉讼。法院在审理过程中,可以独立对医疗行为是否存在过错、因果关系及损害程度等关键问题进行认定,不受鉴定结论的绝对约束。当事人可以申请法院委托具有资质的司法鉴定机构进行重新鉴定,或聘请专家辅助人出庭提供专业意见,以支持自己的诉讼主张。
在申请再次鉴定或寻求救济的过程中,当事人要注意保留好相关的医疗资料、鉴定材料等证据,以便在需要时能够提供有力的支持。同时,要遵循法律程序和规定,确保自己的合法权益得到保障。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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