发生医疗事故后,医疗机构应采取以下紧急处理措施:
1.积极救治患者:第一时间对患者进行积极有效的救治,尽最大努力减轻患者的痛苦和损害,避免因延误治疗导致病情恶化。
2.立即报告:医务人员应立即向所在科室负责人报告,科室负责人再及时向医疗机构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报告。负责医疗服务质量监控的部门或者专(兼)职人员接到报告后,应当立即进行调查、核实,将有关情况如实向本医疗机构的负责人报告,并向患者通报、解释。
3.封存和启封病历资料:发生医疗事故争议时,死亡病例讨论记录、疑难病例讨论记录、上级医师查房记录、会诊意见、病程记录等病历资料应当在医患双方在场的情况下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病历资料可以是复印件,由医疗机构保管。
4.封存实物:疑似输液、输血、注射、药物等引起不良后果的,医患双方应当共同对现场实物进行封存和启封,封存的现场实物由医疗机构保管。需要检验的,应当由双方共同指定的、依法具有检验资格的检验机构进行检验;双方无法共同指定时,由卫生行政部门指定。
5.做好解释工作:医疗机构应及时向患者及家属通报医疗事故的相关情况,耐心解释事故发生的原因、目前患者的病情以及采取的救治措施等,安抚患者及家属的情绪,避免出现不必要的误解和纠纷。
6.调查分析:医疗机构应组织相关专家和人员对医疗事故进行调查分析,查找事故发生的原因,确定事故的责任,总结经验教训,提出改进措施,防止类似事故再次发生。
7.配合处理:医疗机构要积极配合卫生行政部门、医学会等相关部门的调查和处理工作,如实提供有关资料和情况,不得拒绝、阻碍或隐瞒。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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