依据《招标投标法》及其实施条例,以下项目必须进行招投标:
大型基础设施、公用事业等关系社会公共利益、公众安全的项目
能源领域:如核电站、大型风力发电场等能源项目,因投资巨大、影响广泛,关乎国家能源供应及公众生活,必须招标。
交通运输领域:像铁路干线、大型桥梁、机场等交通设施,对区域乃至国家的交通网络和经济发展意义重大,涉及公共利益和安全,需通过招标确定实施主体。
公用事业方面:供水、供电、供气等市政工程项目,直接服务公众,其建设运营影响社会公共利益,必须进行招投标。
全部或者部分使用国有资金投资或者国家融资的项目
使用国有资金投资项目:包括各级政府财政预算资金项目,如政府办公大楼建设;国有企业自有资金且国有资产投资者实际拥有控制权的项目,像国有大型企业的厂房扩建,这类项目使用国有资金,需保证资金合理使用与项目公正实施,故须招标。
国家融资项目:使用国家发行债券所筹资金、国家对外借款或者担保所筹资金的项目,以及国家政策性贷款项目等。例如国家为扶持特定产业发行专项债券建设的产业园区,因利用国家融资,必须进行招投标。
使用国际组织或者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的项目
国际组织贷款项目:如世界银行、亚洲开发银行等国际组织提供贷款的项目。这些国际组织为保证贷款合理使用和项目质量,要求通过招标方式实施,像世行贷款的城市污水处理项目。
外国政府贷款、援助资金项目:外国政府向我国政府提供的贷款、援助资金建设项目,如日本政府对华的一些环保援助项目,基于国际合作规则和资金提供方要求,必须进行招投标。
此外,上述项目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达到下列标准之一的,也必须招标:
1.施工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4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单项施工项目估算金额超 400 万元,需通过招标选定施工单位,保证项目实施的公平竞争与质量。
2.重要设备、材料等货物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2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对于工程所需重要设备与材料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达 200 万元以上,要招标以确保采购环节公正透明,保障货物质量与价格合理。
3.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的采购,单项合同估算价在 100 万元人民币以上:勘察、设计、监理等服务对工程质量和进度影响重大,单项合同估算价 100 万元以上时,通过招标选择优质服务提供商,保障项目顺利推进。
同一项目中可以合并进行的勘察、设计、施工、监理以及与工程建设有关的重要设备、材料等的采购,合同估算价合计达到前款规定标准的,也必须招标。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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