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程优先受偿权的行使条件与期限?
2025-05-15 17:08:45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在期限内主张。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该权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设工程已竣工且质量合格,或虽未竣工但质量合格(如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二是工程性质允许折价或拍卖(如商品房可适用,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工程除外);三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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工程款优先受偿权的行使需满足法定条件并在期限内主张。根据《民法典》第八百零七条及相关司法解释,承包人行使该权利需同时具备以下条件:一是建设工程已竣工且质量合格,或虽未竣工但质量合格(如因发包人原因中途停工);二是工程性质允许折价或拍卖(如商品房可适用,学校、医院等公益性质工程除外);三是发包人未按约定支付工程款,且经承包人催告后在合理期限内仍未支付。
关于行使期限,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案件适用法律问题的解释(一)》第四十一条,承包人应在合理期限内主张权利,但最长不得超过十八个月,自发包人应当给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这一期限属于除斥期间,不存在中止、中断或延长的情形。具体起算点需结合实际情况:若工程已竣工,通常从竣工结算确定应付工程款之日起算;若合同因发包人原因解除,自合同解除之日起算;未竣工工程则可能从起诉之日或合同解除之日起算。
需注意,优先受偿范围仅限于工程款本金(含人工费、材料费、施工机具使用费、企业管理费、利润、规费和税金),不包括违约金、利息或损失。承包人可通过与发包人协商折价、申请法院拍卖工程等方式行使权利,但需在期限内通过书面催告、诉讼或仲裁等途径主张。此外,若消费者已支付全部或大部分房款,承包人的优先权不得对抗买受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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