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哪些行为属于不正当竞争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
2025-05-16 16:02:4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不正当竞争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品假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误导消费者。 (4)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包括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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不正当竞争中的侵犯知识产权行为主要包括以下几种:

1.商品假冒行为:

(1)假冒他人的注册商标:未经商标权人许可,在同一种商品或类似商品上使用与其注册商标相同或近似的商标,误导消费者,损害商标权人的合法权益。

(2)擅自使用知名商品特有的名称、包装、装潢:使用与知名商品相同或近似的名称、包装、装潢,造成和他人的知名商品相混淆,使购买者误认为是该知名商品。

(3)擅自使用他人的企业名称或者姓名:引人误认为是他人的商品,利用他人的商业信誉或商品声誉,误导消费者。

(4)商品虚假标示行为:包括在商品上伪造或者冒用认证标志、名优标志等质量标志;伪造产地,对商品原产地、商品来源或出处进行虚假表示;对商品质量做引人误解的虚假表示。

2.虚假宣传行为:经营者利用广告或其他方法对商品的质量、制作成分、性能、用途、生产者、有效期限、产地等作与实际情况不符的或引人误解的虚假宣传,导致用户和消费者误认。广告的经营者在明知或者应知的情况下,代理、设计、制作、发布虚假广告。

3.侵犯商业秘密:以不正当手段获取、披露、使用他人商业秘密。包括以盗窃、利诱、胁迫或者其他不正当手段获取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以前项手段获取的权利人的商业秘密;根据法律和合同,有义务保守商业秘密的人披露、使用或者允许他人使用其所掌握的商业秘密。第三人明知或应知前款所列违法行为,获取、使用或者披露他人的商业秘密,视为侵犯商业秘密。

4.商业诽谤行为:经营者采取捏造、散布虚伪事实等不正当手段,对竞争对手的商业信誉、商品声誉进行诋毁、贬低,以削弱其竞争实力。具体手段包括刊登对比性广告或声明性公告等贬低竞争对手声誉;唆使或收买某些人,以客户或消费者名义进行投诉,败坏竞争对手声誉;通过商业会议或发布商业信息的方式,对竞争对手的质量进行诋毁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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