在委托开发知识产权合同中,成果归属和使用权限可以参考以下方式进行约定:
成果归属
1.归委托方:若委托方希望完全享有开发成果的知识产权,可在合同中明确约定,如 “委托方拥有本协议项下开发的所有技术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所有专利、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此时,开发方应协助委托方完成知识产权的申请和保护工作。
2.归开发方:当合同未作特别约定时,根据相关法律规定,委托开发完成的发明创造,除法律另有规定外,申请专利的权利属于研究开发人。不过,这种情况下委托人可以依法实施该专利。如果双方约定成果归开发方,也可同时约定委托方享有一定的使用权限。
3.双方共有:若双方谈判地位相当,可能约定技术由双方共有,如 “双方在平等共享的基础上共同拥有本协议项下开发的所有技术的全部权利、所有权和权益,包括所有专利、著作权和其他知识产权”。同时,还需进一步明确共有的具体模式,如按份共有并约定各自份额,以及权利行使方式等。
使用权限
1.使用范围:明确规定委托方和开发方可以使用知识产权成果的领域、地域范围等。例如,限定在特定的行业应用,或在某一国家或地区内使用。如果委托方取得的是使用权,需明确是独占许可、排他许可还是普通许可。独占许可意味着在约定的时间和地域范围内,只有委托方可以使用;排他许可则是委托方和开发方可以使用,开发方不得再授权第三方;普通许可则是开发方在授权委托方使用的同时,自己仍可使用,也可授权其他第三方使用。
2.使用期限:对于有法定保护期限的知识产权,如专利、著作权等,可以约定在法律保护期限内使用。对于技术秘密等不存在法定保护期限的成果,委托方可以争取不设置使用期限的限制,取得永久许可。
3.分许可权:根据委托方的需求,约定其是否有权将知识产权成果再许可给第三方使用。若委托方有此需求,应明确分许可的条件和限制等。
4.使用目的:说明双方使用知识产权成果的目的,如用于生产经营、科研教学、产品研发等,避免一方将成果用于非约定的商业目的或其他不当用途。
此外,合同中还可约定知识产权的收益分配方式、成果后续改进的归属和使用等内容,以全面规范双方在知识产权方面的权利和义务。同时,应明确违约责任,以便在一方违反约定时,另一方能够获得相应的救济。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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