交通事故中伤者的误工费、营养费等赔偿项目的计算方式如下:
误工费
依据: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二十条规定,误工费根据受害人的误工时间和收入状况确定。
误工时间:一般以医疗机构出具的证明为准。若因伤致残持续误工的,误工时间可以计算至定残日前一天。
收入状况:受害人有固定收入的,按照实际减少的收入计算误工费,计算公式为:误工费赔偿金额 = 受害人固定收入(天 / 月 / 年)× 误工时间。受害人无固定收入的,按照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计算;受害人不能举证证明其最近三年的平均收入状况的,可以参照受诉法院所在地相同或者相近行业上一年度职工的平均工资计算。
营养费
依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审理人身损害赔偿案件适用法律若干问题的解释》第十一条规定,营养费根据受害人伤残情况参照医疗机构的意见确定。
计算方法:
确定营养期:可依据住院时间或医嘱意见,若医嘱中写明出院后还需继续加强营养一段时间,则营养期为住院时间加上出院后的营养补充时间。当双方对营养期的时长存在争议,或者受害人的伤情较为复杂,难以单纯依据住院时间和医嘱判断时,可通过司法鉴定来确定。
确定每日营养费标准:目前法律上并未对营养费的每日计算标准作出统一明确规定,司法实践中各地标准存在差异,一般每日大致在 20 元到 100 元不等,且以 50 元以下的情况居多。法院会综合当地的经济发展水平、居民生活消费水平以及受害人的实际营养需求等因素确定每日标准。
计算营养费赔偿金额:计算公式为营养费 = 营养期 × 日需营养费。
此外,在交通事故赔偿中,伤者还可能涉及护理费、交通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其他赔偿项目,具体计算方式也都有相应的法律规定和标准。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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