损害赔偿中过失相抵原则的适用需考虑以下几个方面:
适用前提
受害人存在过错。受害人对于损害事实的发生或扩大存在故意或者过失。这里的过错包括对自身安全注意义务的违反等。例如,行人闯红灯导致与正常行驶的车辆发生碰撞,行人对损害的发生存在过错。
损害结果具有同一性。即加害人的过失与受害人的过失引发了同一个损害结果,且双方的行为均是造成损害的原因。比如,乘客在车辆行驶过程中突然起身走动,导致司机紧急刹车,乘客摔倒受伤,司机驾驶行为和乘客自身行为共同导致了乘客受伤这一损害结果。
适用范围
过失相抵原则适用于过错责任领域,这是比较明确的。在一般侵权行为中,按照过错责任原则,根据双方的过错程度来确定责任的承担。
在过错推定和无过错责任的特殊侵权领域也有适用,但有限制。在适用过错推定责任和无过错责任原则的特殊侵权案件中,加害人主张减轻其赔偿责任所应斟酌的受害人过失,限于重大过失。例如,在高度危险作业致人损害的案件中,如果受害人有重大过失,如擅自进入危险区域,可以减轻加害人的赔偿责任。
适用限制
在加害人因故意或者重大过失致人损害的情形,不适用过失相抵。因为加害人故意侵权或者因重大过失侵权,其行为与受害人疏于注意自身安全的行为,非属同质可比之过失。比如,甲故意开车撞乙,即使乙当时有一些违反交通规则的行为,也不能适用过失相抵来减轻甲的责任。
责任减免标准
比较原因力:通过比较原因力的大小确定应当减免的数额,从而确定加害人和受害人各自应当承担的损害后果。例如,在交通事故中,若认定司机超速行驶是事故发生的主要原因,而行人未走人行横道是次要原因,那么根据双方行为对损害结果发生的原因力大小来分配责任。
比较过失:即以比较过失轻重确定加害人的责任承担及责任范围。将双方当事人的过错程度具体确定为一定的百分比,从而确定出责任范围。对损害后果应负主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 51%-95%;对损害后果应负同等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 50%;对损害后果应负次要责任者,其过错比例为 5%-49%;过错比例不足 5% 的,可以免除其赔偿责任,不认其为与有过失。
折中说:比较原因力的强弱及过失轻重合并确定。即既要考虑受害人过失的程度,也要考虑其行为对损害后果的原因力大小,来减轻或免除加害人的赔偿责任。司法实践中通常采用这种方式,综合判断双方的过错程度和行为的原因力,以公平合理地确定赔偿责任的分担。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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