因建筑质量问题导致事故发生,责任主体的确定及赔偿承担方式如下:
责任主体的确定
1.建设单位:若建设单位在建设过程中有违反强制性标准等过错行为,如使用劣质材料、未按设计施工、未组织竣工验收擅自交付使用、对不合格工程按合格工程验收等,需对事故承担责任。
2.施工单位:作为具体施工执行者,若施工质量不符合要求,存在偷工减料、未按施工规范施工、未进行合理施工监督等导致事故发生的行为,应承担相应责任。
3.设计单位:若设计方案存在缺陷,如结构设计不合理、未根据勘察成果文件进行设计等,影响建筑物安全性并导致事故,设计单位需承担责任。
4.勘察单位:勘察单位未按照工程建设强制性标准进行勘察,提供的勘察成果不准确,导致后续设计和施工出现问题引发事故,要承担责任。
5.监理单位:监理单位未履行好监理职责,对施工过程中的质量问题未及时发现和纠正,致使事故发生,应承担一定责任。
赔偿责任的承担
1.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连带责任:一般情况下,因建筑工程质量不合格导致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承担连带责任。但如果建设单位与施工单位能够证明不存在质量缺陷的除外。建设单位、施工单位赔偿后,有其他责任人的,有权向其他责任人追偿。
2.其他责任人按过错担责:因勘察、设计、监理等其他责任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质量存在问题而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这些责任人按照过错程度承担相应的侵权责任。例如,设计单位因设计缺陷导致事故,应根据其过错对受害人承担赔偿责任;监理单位因监理失职,也需在其过错范围内承担赔偿责任。
3.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第三人担责:若因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的原因,导致建筑物倒塌、塌陷造成他人损害的,由所有人、管理人、使用人或者第三人承担侵权责任。比如,业主擅自改变承重结构导致建筑物出现问题,业主需承担相应责任。
赔偿范围包括受害人的医疗费、护理费、交通费、营养费、住院伙食补助费等为治疗和康复支出的合理费用,以及因误工减少的收入等。造成残疾的,还应当赔偿辅助器具费和残疾赔偿金;造成死亡的,还应当赔偿丧葬费和死亡赔偿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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