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及相关司法解释规定,在民事侵权案件中,以下情形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
当人格权受到侵害时,受害人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例如,生命权、健康权、身体权遭受侵害的案件,像因交通事故、医疗过错等导致身体伤残或死亡,给受害人或其近亲属带来严重精神痛苦的;姓名权、肖像权、名誉权、荣誉权被侵害的情形,如未经他人同意滥用其姓名或肖像进行商业宣传,或通过造谣、侮辱等方式损害他人名誉荣誉,造成受害人精神创伤的;人格尊严权、人身自由权受侵害的情况,如非法限制人身自由、恶意侮辱他人人格等,若导致受害人精神受损,也可提出赔偿请求;此外,隐私权等其他人格利益被侵害时,如非法泄露个人隐私信息、侵害个人生活安宁,造成严重精神困扰的,同样符合主张条件。
特定身份权受侵害的案件中,精神损害赔偿请求权亦成立。例如,非法使被监护人脱离监护,导致亲子关系或近亲属间的亲属关系遭受严重破坏,监护人或近亲属因情感纽带受损而承受精神痛苦的,可向侵权人主张赔偿。
对于自然人死亡后的人格利益延伸保护,近亲属可就相关侵权行为主张精神损害赔偿。若有人以侮辱、诽谤、丑化等方式侵害死者姓名、肖像、名誉、荣誉,或非法披露、利用死者隐私,又或非法利用、损害遗体遗骨等,违反社会公共利益与公德,导致死者近亲属精神痛苦的,近亲属可作为权利人提起诉讼,要求侵权人承担精神损害赔偿责任。
涉及与精神利益密切相关的特定财产权利侵害时,权利人也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具有人格象征意义的特定纪念物品,如承载家族记忆的老照片、寄托特殊情感的遗物等,因侵权行为导致永久性灭失或毁损,物品所有人因财产中蕴含的精神价值丧失而遭受精神痛苦的,可通过侵权之诉请求赔偿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需要注意的是,主张精神损害赔偿需以侵权行为造成严重精神后果为前提。若侵权行为仅造成轻微精神损害,法院一般会优先判令侵权人承担停止侵害、赔礼道歉等责任,而不支持金钱赔偿;只有当精神损害达到“严重”程度,法院才会结合侵权情节、损害后果、侵权人过错程度及经济能力等因素,判定侵权人支付相应的精神损害抚慰金。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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