4.组织鉴定:医鉴办在召开鉴定会前 1 周内通知医、患、鉴定专家三方。出席鉴定的双方当事人每一方人数不得超过 3 人。专家组进行讨论,经合议根据半数以上专家鉴定组成员的一致意见形成鉴定结论,并制作《医疗事故技术鉴定书》。鉴定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在规定的时间内分别陈述意见和理由,陈述顺序先患方,后医疗机构;专家鉴定组成员根据需要可以提问,当事人应当如实回答,必要时,可以对患者进行现场医学检查;之后双方当事人退场,专家鉴定组对双方当事人提供的书面材料、陈述及答辩等进行讨论。
5.再次鉴定:任何一方当事人对首次医疗事故技术鉴定结论不服的,可以自收到首次鉴定书之日起 15 日内,向原受理申请的卫生行政部门提出再次鉴定的申请,或由双方当事人共同委托省、自治区、直辖市医学会组织再次鉴定。
鉴定结果对赔偿的影响
确定责任程度:鉴定结果会明确医疗事故的责任程度,一般分为完全责任、主要责任、同等责任、次要责任和轻微责任。责任程度直接影响赔偿比例,若为完全责任,医疗机构应承担全部赔偿责任;若是次要责任,承担的赔偿比例则较小。
明确事故等级:医疗事故分为四个等级,等级越高,患者所受伤害越严重,赔偿金额往往也会相应增加。例如,一级医疗事故最为严重,可能涉及患者死亡或生命受到极大威胁,赔偿金额通常包括医疗费、丧葬费、死亡赔偿金等,还会对患者家属给予较高的精神损害抚慰金。四级医疗事故相对较轻,赔偿内容一般包括医疗费、误工费等,赔偿金额相对较少。
影响赔偿项目和数额计算:根据鉴定结果确定的责任程度和事故等级,会影响具体赔偿项目的计算。如残疾赔偿金需根据患者的伤残等级和当地的赔偿标准计算;误工费、护理费等也会依据患者的实际情况,结合责任比例来确定具体数额。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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