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民法典》第一千零九十一条规定,离婚损害赔偿的法定情形如下:
一、重婚
指有配偶者再与他人结婚的行为 。包括法律重婚(办理结婚登记)和事实重婚(虽未办理结婚登记,但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 。比如,甲在已和乙结婚的情况下,又与丙登记结婚,或者甲在和乙婚姻存续期间,与丙以夫妻名义共同生活,都属于重婚情形,若导致离婚,无过错方(乙)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
二、与他人同居
是指有配偶者与婚外异性,不以夫妻名义,持续、稳定地共同居住 。比如,丁在婚姻存续期间,长期与戊在外租房共同生活,构成与他人同居。一旦因此导致离婚,其配偶可主张离婚损害赔偿 。
三、实施家庭暴力
指行为人以殴打、捆绑、残害、强行限制人身自由或者其他手段,给其家庭成员的身体、精神等方面造成一定伤害后果的行为 。例如,己经常对配偶庚进行殴打,造成身体多处受伤,若双方因此离婚,庚作为无过错方可以请求损害赔偿 。
四、虐待、遗弃家庭成员
虐待:持续性、频繁发生的家庭暴力行为,可被认定为虐待 。比如,辛长期对配偶或子女进行打骂、冻饿等精神或肉体折磨,属于虐待行为。
遗弃:指家庭成员中负有赡养、扶养 、抚养义务的一方,对需要赡养、扶养和抚养的另一方,不履行其应尽的义务的违法行为 。比如,一方身患重病,另一方却拒绝照顾、离家出走,不尽扶养义务。若因虐待、遗弃导致离婚,无过错方有权请求损害赔偿。
五、有其他重大过错
这是一个兜底条款,将除上述明确列举情形之外,其他严重违背婚姻义务、给对方造成重大损害的过错行为纳入其中 。比如,一方存在严重的出轨行为、故意隐瞒重大疾病等情形,导致夫妻感情破裂离婚的,无过错方也可请求损害赔偿 。具体认定需结合案件实际情况,由法院综合判定。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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