拆迁人在拆迁过程中应履行以下法定程序和义务:
法定程序
1.提出申请:向房屋所在地的市、县人民政府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交建设项目批准文件、建设用地规划许可证、国有土地使用权批准文件、拆迁计划和方案、拆迁补偿资金证明等资料,申请领取房屋拆迁许可证。
2.审查批准,核发拆迁许可证: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收到申请及相关文件后,会审查拆迁申请是否符合城市规划要求、是否具备法定条件、拆迁计划和方案是否合理等。符合要求的,在收到申请之日起 30 日内核发房屋拆迁许可证。
3.发出拆迁公告:房屋拆迁管理部门发放房屋拆迁许可证的同时,将拆迁人、拆迁范围、拆迁期限等事项以公告形式公布。拆迁人应及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4.签订拆迁协议:在公告规定时限内,拆迁人与被拆迁人按安置补偿规定签订书面协议书,明确补偿形式、金额、安置用房面积和地点、搬迁过渡方式和期限、违约责任等条款。协议可送拆迁主管机关备案或公证机关公证。若双方协商不成,可由批准拆迁的房屋拆迁主管部门裁决。
5.实施拆迁:拆迁人应在房屋拆迁许可证确定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如需延长拆迁期限,应在届满 15 日前向房屋拆迁管理部门提出延期申请,管理部门自收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答复。拆迁人可自行拆迁,也可委托有拆迁资格的单位实施拆迁,但房屋拆迁管理部门不得作为拆迁人或接受拆迁委托。
法定义务
1.范围和期限义务:在拆迁许可证批准的拆迁范围和期限内实施拆迁,不得超范围、超期限拆迁。如需延期,需按规定申请。
2.信息公开义务:取得拆迁许可证后,在拆迁现场公示房屋拆迁许可证、拆迁工作流程、拆迁补偿安置方案、拆迁补偿安置标准、实施拆迁单位名称、拆迁工作人员名单等,接受监督,并向被拆迁人做好宣传解释工作。
3.制定方案义务:制定项目房屋拆迁计划和拆迁补偿安置方案,不得要求被拆迁人先搬迁、后订立拆迁补偿安置协议,应在拆迁期限内与被拆迁人协商达成一致后签订书面协议,并自协议签订之日起 30 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
4.补偿安置义务:依法对被拆迁人进行安置和补偿,为需要周转用房的被拆迁人提供周转房,依据规定和协议向被拆迁人支付拆迁安置补助补偿费、周转过渡费等费用,确保拆迁补偿安置资金全部用于房屋拆迁的补偿安置,不得挪作他用。
5.履行文书义务:自觉履行主管机关作出的拆迁裁决书和人民法院已发生法律效力的判决和裁定。
6.证据保全义务:实施强制拆迁前,就被强制拆迁房屋的有关事项依法进行证据保全。
7.施工管理义务:委托具有相关资质的单位实施拆迁的,应自委托合同签订之日起 15 日内报市拆迁办备案。拆除房屋及构筑物、其他附着物等,应依法组织施工和渣土清运,保障拆除工程和施工安全,维护施工环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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