如果拆迁评估报告中评估价格不合理,被拆迁人可以通过以下步骤提出异议并要求重新评估:
1.与评估机构沟通:首先,及时与进行评估的机构取得联系,向其说明认为评估不合理的具体原因和依据,如周边类似房屋的交易价格、房屋的实际情况与评估报告不符等,尝试协商调整评估结果。
2.申请复核评估:若与评估机构沟通无果,被拆迁人应当自收到评估报告之日起 10 日内,向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申请复核评估。申请复核评估的,应当向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提出书面复核评估申请,并指出评估报告存在的问题。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应当自收到复核评估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评估结果进行复核。复核后,改变原评估结果的,应当重新出具评估报告;评估结果没有改变的,应当书面告知复核申请人。
3.申请鉴定:如果被拆迁人对原房地产价格评估机构的复核结果有异议,应当自收到复核结果之日起 10 日内,向被拆迁房屋所在地评估专家委员会申请鉴定。评估专家委员会应当自收到鉴定申请之日起 10 日内,对申请鉴定评估报告的评估程序、评估依据、评估假设、评估技术路线、评估方法选用、参数选取、评估结果确定方式等评估技术问题进行审核,出具书面鉴定意见。
4.提起行政复议或行政诉讼:如果拆迁评估过程中存在违反法定程序等违法情形,被拆迁人可以依法申请行政复议或提起行政诉讼。申请行政复议的,需自应当知道具体行政行为之日起 60 日内提出,复议机关在 5 日内作出是否受理决定,一般自受理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行政复议决定。提起行政诉讼的,要先确认被告,准备能证明拆迁违法或不合理的证据,撰写起诉状,向有管辖权的法院提起诉讼,一般应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作出行政行为之日起六个月内提出。
在整个过程中,被拆迁人要保留好相关证据,如拆迁评估报告、申请材料、沟通记录等,以便维护自身合法权益。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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