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公司预收保费后,合同不一定成立生效,具体分析如下:
保险合同成立的判断
一般情况:根据《保险法》第十三条规定,投保人提出保险要求,经保险人同意承保,并就合同的条款达成协议,保险合同成立。保险合同的成立关键在于保险人与投保人双方是否就保险合同的主要条款达成一致的协议,达成一致即告成立。预收保费本身并不足以证明保险合同已成立,因为单纯的交付保费行为并不符合《合同法》中对要约 “内容具体确定” 的要求,保险人收取 “预收保费” 的行为也不具有承诺的性质。
特殊情况:在财产保险中,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出具保费的收据,无论在收据上是否注明将签发的保险单号,均应视为保险人接受投保人的投保,保险合同成立。另外,如果保险人在收取预收保费后,以行为表明其同意承保,如开始为投保人办理保险相关手续、进行核保且未提出异议等,可认为保险合同成立。
保险合同生效的判断
通常条件:保险合同的生效条件通常包括主体合格、内容合法、合同当事人的意思表示一致、代理订立保险合同要有事前授权或事后追认、保险合同必须采用书面形式等。即使保险合同成立,若不符合这些生效要件,仍然不能产生法律效力。
特殊约定:投保人和保险人可以对合同的效力约定附条件或者附期限。例如,双方约定以保险人完成核保并签发正式保险单作为合同生效的条件,那么在该条件成就之前,即使保险公司预收了保费,合同也不生效。
在人寿保险实务中,由于存在各种营业风险以及相关法律规定保险人不得通过诉讼的方式要求投保人缴纳保险费,所以不能仅仅因为保险公司收取了保险费就认定合同已经成立生效。而对于财产保险,保险人接受投保单并出具保费收据,一般可视为保险合同成立,但不一定意味着合同立即生效,还需看是否满足其他生效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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