当投保单与保险单等记载内容不一致时,根据《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保险法〉若干问题的解释(二)》第十四条规定,按照以下规则认定:
1.以投保单为准:一般情况下,投保单与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不一致的,以投保单为准。因为投保单是投保人向保险人提出保险要求的书面要约,更能体现投保人的真实意思表示。例如,在一些保险纠纷案件中,若投保单中对保险标的的描述与保险单不同,而保险人又无法证明已就该不一致向投保人说明并取得同意,法院通常会以投保单的描述来认定保险合同中的相关内容。
2.经说明并同意的以保险单等为准:不一致的情形系经保险人说明并经投保人同意的,以投保人签收的保险单或者其他保险凭证载明的内容为准。比如,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时,对投保单中的某些内容进行了修改,并向投保人详细说明了修改的原因和影响,投保人表示同意并签收了保险单,那么此时就应以保险单的内容为准。
3.非格式条款优先:非格式条款与格式条款不一致的,以非格式条款为准。非格式条款通常是双方当事人经过协商特别约定的条款,更能体现双方的真实意愿,而格式条款是由保险人预先拟定的,相对固定且可能对投保人不利。如保险合同中既有印刷好的格式条款,又有双方手写或另行约定的非格式条款,当两者内容冲突时,应采用非格式条款。
4.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保险凭证记载的时间不同的,以形成时间在后的为准。这是因为后形成的记载内容可以视为对之前内容的更新或修正。例如,投保人先填写了一份投保单,之后保险人在签发保险单时对部分内容进行了调整,且调整后的内容形成时间在后,那么在认定合同内容时,通常以保险单上调整后的内容为准,前提是保险人的调整符合法律规定和合同约定。
5.手写部分优先:保险凭证存在手写和打印两种方式的,以双方签字、盖章的手写部分的内容为准。手写部分往往是双方经过协商后当场填写的,更能反映双方当时的真实意思表示,而打印部分可能是事先准备好的格式内容。所以,当手写内容与打印内容不一致时,以手写内容为准来确定保险合同的相关条款。
以上是关于投保单与保险单等记载内容不一致时,合同内容如何认定的相关回答,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萤火法务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