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财产保险合同中,未明确约定时,新增财产能否纳入保险范围
2025-05-20 16:44:13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未明确约定时,新增财产一般不能纳入保险范围,原因如下: 保险合同的约定性:财产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约定订立的,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列出所承保的财产范围,如果新增财产未在合同中明确提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定性原则,该新增财产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例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保单中详细列举了投保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明细,此后企业新购置的设备未在保单中体现,那么该设备通常不属于保险标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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在财产保险合同中,当未明确约定时,新增财产一般不能纳入保险范围,原因如下:


保险合同的约定性:财产保险合同是基于双方约定订立的,明确规定了保险标的、保险责任范围等内容。保险合同中通常会明确列出所承保的财产范围,如果新增财产未在合同中明确提及,按照合同的相对性和约定性原则,该新增财产不在保险合同约定的保障范围内。例如,企业投保财产综合险,保单中详细列举了投保的固定资产和流动资产明细,此后企业新购置的设备未在保单中体现,那么该设备通常不属于保险标的。


风险评估与费率厘定的针对性:保险人在承保时,会对保险标的的风险进行评估,并据此确定保险费率。对于合同订立时未存在的新增财产,保险人并未进行风险评估,也未确定相应的费率。如果随意将新增财产纳入保险范围,可能会导致保险人承担的风险与收取的保费不匹配,破坏保险合同的公平性和对价平衡。比如,一家工厂投保财产险时,保险人根据工厂当时的设备、库存等情况确定了费率。后来工厂新增了一条高风险的生产线,若将该生产线自动纳入保险范围,而保险人未对其高风险进行评估和调整费率,就会使保险人面临不合理的风险。


不过,在某些特殊情况下,新增财产有可能纳入保险范围:


形成事实上的承保关系:若被保险人新增财产后,按照保险人的要求履行了通知义务,保险人未明确拒绝且继续收取保费,或者保险人对新增财产进行了查验、评估等行为,可视为双方以实际行为对保险合同进行了变更或形成了事实上的承保关系,此时新增财产可能纳入保险范围。


遵循保险的近因原则:如果新增财产与原保险标的存在紧密的关联性,且保险事故的发生是由同一原因或一系列相互关联的原因导致,根据保险的近因原则,即使合同未明确约定,新增财产的损失也可能由保险人承担赔偿责任。例如,企业投保的仓库因火灾受损,仓库内原有的货物和新增的货物都被烧毁,火灾是导致损失的近因,且新增货物存放在投保的仓库内,与原保险标的处于同一风险环境中,那么保险人可能需要对新增货物的损失进行赔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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