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责任如何承担
2025-05-20 17:05:05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责任承担主要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具体如下:
对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比如,保险代理人小张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公司 A 的名义与客户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小张向李先生出示了过去的名片、宣传资料等,使李先生有理由相信小张仍是合法代理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 A 需承担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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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行为的责任承担主要依据《保险法》第一百二十七条规定。
具体如下:
对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如果保险代理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以保险人名义订立合同,使投保人有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该代理行为有效,保险人应当承担责任。比如,保险代理人小张在代理权终止后,仍以保险公司 A 的名义与客户李先生签订保险合同,小张向李先生出示了过去的名片、宣传资料等,使李先生有理由相信小张仍是合法代理人,这种情况下,保险公司 A 需承担责任。
保险人的追偿权:保险人在承担责任后,可以依法追究越权的保险代理人的责任。如上述案例中,保险公司 A 在对李先生进行理赔后,可要求小张赔偿因其越权行为给公司造成的损失。
对投保人无理由相信其有代理权的情况:若投保人明知或应当知道保险代理人越权代理,却仍与之订立合同,此时保险代理人的越权代理行为对保险人不发生效力,由保险代理人自行承担责任。若保险代理人的越权行为与投保人恶意串通,损害保险人利益,则保险代理人与投保人需承担连带责任。
此外,保险代理人与保险人之间通常存在代理合同,代理人越权代理可能构成对合同的违约,需按照合同约定承担违约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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