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是指在自然人死亡后,按照法律规定或被继承人的意愿,将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转移给他人所有的法律制度。以下为您详细介绍:
一、继承发生的条件
1. 被继承人死亡:这是继承开始的首要条件,包括自然死亡和宣告死亡。自然死亡以医学上认定的死亡时间为准;宣告死亡是人民法院根据利害关系人的申请,按照法定程序和条件,依法宣告下落不明满一定期限的自然人死亡。例如,公民因意外事件下落不明满二年,其利害关系人可向法院申请宣告该公民死亡,法院宣告死亡的判决作出之日视为其死亡的日期,继承便由此开始。
2. 存在遗产:遗产是被继承人死亡时遗留的个人合法财产。它可以包括各种有形资产,如房屋、车辆、生活用品等;也包括无形资产,如存款、股票、债券、知识产权中的财产权利等。但法律规定专属于被继承人的人身权利,如姓名权、肖像权等不能作为遗产继承。
3. 继承人具有继承资格:并非所有人都能成为继承人,需符合法律规定的条件。在法定继承中,继承人需在法定继承人范围内;在遗嘱继承中,继承人需是遗嘱指定的法定继承人。例如,被继承人在遗嘱中指定好友继承部分财产,因好友不属于法定继承人,该遗嘱涉及此部分的内容可能无效(遗赠情况除外)。
二、继承的种类
1. 法定继承
- 定义:指在被继承人没有对其遗产的处理立有遗嘱的情况下,由法律直接规定继承人的范围、继承顺序、遗产分配的原则的一种继承形式。
- 继承人范围与顺序:
- 第一顺序:配偶、子女、父母。其中子女包括婚生子女、非婚生子女、养子女和有扶养关系的继子女;父母包括生父母、养父母和有扶养关系的继父母。例如,小李是老张的养子,与老张形成合法收养关系,小李在法定继承中与老张的婚生子女享有同等继承地位。
- 第二顺序:兄弟姐妹、祖父母、外祖父母。兄弟姐妹包括同父母的兄弟姐妹、同父异母或者同母异父的兄弟姐妹、养兄弟姐妹、有扶养关系的继兄弟姐妹。当没有第一顺序继承人继承时,由第二顺序继承人继承。
- 遗产分配原则:
- 一般均等原则:同一顺序继承人继承遗产的份额,一般应当均等。例如,老张去世后,其配偶、子女对老张的遗产通常平均分配。
- 特殊照顾原则:对生活有特殊困难又缺乏劳动能力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应当予以照顾。比如,老张的儿子因残疾生活困难,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
- 权利义务一致原则:对被继承人尽了主要扶养义务或者与被继承人共同生活的继承人,分配遗产时,可以多分。有扶养能力和有扶养条件的继承人,不尽扶养义务的,分配遗产时,应当不分或者少分。例如,老张的女儿长期照顾老张,在分配遗产时可适当多分;而老张的另一个儿子有能力却对老张不管不顾,分配遗产时可能少分或不分。
2. 遗嘱继承
- 定义:按照被继承人所立的合法有效的遗嘱来确定继承人及其继承遗产的份额。遗嘱继承优先于法定继承执行。
- 遗嘱形式及要求:
- 公证遗嘱:由遗嘱人经公证机构办理,公证遗嘱具有较高的证明力。例如,老王前往公证处,在公证员见证下订立遗嘱,明确其房产由儿子继承,此即公证遗嘱。
- 自书遗嘱:由遗嘱人亲笔书写,签名,注明年、月、日。比如,老李自己书写一份遗嘱,表达将存款留给女儿,签上自己名字并注明日期,该遗嘱即为自书遗嘱。
- 代书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由其中一人代书,并由遗嘱人、代书人和其他见证人签名,注明年、月、日。
- 打印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遗嘱每一页签名,注明年、月、日。
- 录音录像遗嘱:以录音录像形式立的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遗嘱人和见证人应当在录音录像中记录其姓名或者肖像,以及年、月、日。
- 口头遗嘱:遗嘱人在危急情况下,可以立口头遗嘱。口头遗嘱应当有两个以上见证人在场见证。危急情况消除后,遗嘱人能够以书面或者录音录像形式立遗嘱的,所立的口头遗嘱无效。
- 遗嘱的撤销与变更:遗嘱人可以撤回、变更自己所立的遗嘱。立遗嘱后,遗嘱人实施与遗嘱内容相反的民事法律行为的,视为对遗嘱相关内容的撤回。立有数份遗嘱,内容相抵触的,以最后的遗嘱为准。
3. 遗赠
- 定义:被继承人通过遗嘱的方式,将其遗产的一部分或全部赠予法定继承人以外的人的一种民事法律行为。例如,老张在遗嘱中写明将自己收藏的一幅名画赠送给好友老李,这就是遗赠。
- 接受与放弃:受遗赠人应当在知道受遗赠后六十日内,作出接受或者放弃受遗赠的表示;到期没有表示的,视为放弃受遗赠。
4. 遗赠扶养协议
- 定义:遗赠人与扶养人之间关于扶养人承担遗赠人生养死葬的义务,遗赠人的财产在其死后转归扶养人所有的协议。这是一种双务、有偿的法律行为。比如,孤寡老人老王与邻居小李签订遗赠扶养协议,约定小李负责老王的生活照料和后事处理,老王去世后其房产归小李所有。
- 效力优先性:遗赠扶养协议的效力优先于遗嘱继承和法定继承。当三者内容发生冲突时,以遗赠扶养协议为准。
三、遗产的处理
1. 继承开始的时间与通知: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知道被继承人死亡的继承人应当及时通知其他继承人和遗嘱执行人。继承人中无人知道被继承人死亡或者知道被继承人死亡而不能通知的,由被继承人生前所在单位或者住所地的居民委员会、村民委员会负责通知。
2. 遗产的保管:存有遗产的人,应当妥善保管遗产,任何人不得侵吞或者争抢。如果因保管不善造成遗产损失的,保管人可能需承担赔偿责任。例如,老张去世后,其儿子擅自将老张收藏的珍贵字画低价出售,其他继承人可要求其赔偿损失。
3. 遗产的分割:
- 分割原则:遗产分割应当有利于生产和生活需要,不损害遗产的效用。不宜分割的遗产,可以采取折价、适当补偿或者共有等方法处理。比如,老张留下一套具有纪念意义且难以分割的祖传茶具,继承人可协商将其折价后分配价款,或者由一人继承茶具并给予其他继承人适当补偿,也可以共同共有该茶具。
- 债务清偿:继承人以所得遗产实际价值为限清偿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超过遗产实际价值部分,继承人自愿偿还的不在此限。继承人放弃继承的,对被继承人依法应当缴纳的税款和债务可以不负清偿责任。例如,老张去世后留下100万遗产,但生前有50万债务,其继承人继承遗产后需在100万范围内清偿债务。
以上是关于继承的相关回答,若未解决您的问题,请您详细描述遇到的法律纠纷点与需求点,萤火法务平台专业律师将为你1对1解答,给你详细的解决方案。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