继承权是指继承人依法取得被继承人遗产的权利。它包括以下两种含义:
客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继承开始前,公民依照法律的规定或者遗嘱的指定而接受被继承人遗产的资格,即继承人所具有的继承遗产的权利能力。
主观意义上的继承权:是指当法定的条件具备时,继承人对被继承人留下的遗产已经拥有的事实上的财产权利,即已经属于继承人并给他带来实际财产利益的继承权。这种继承权同继承人的主观意志相联系,不仅可以接受、行使,而且还可以放弃,是具有现实性、财产权的继承权。
继承权的特征如下:
1.继承权是自然人享有的权利,法人、其他组织和国家不能作为继承权的主体,他们可以通过受遗赠或接受无人继承又无人受遗赠的遗产等方式取得财产,但不是基于继承权。
2.继承权的产生基于法律的规定或有效遗嘱的指定,分别产生法定继承权和遗嘱继承权。
3.继承权的客体是遗产,而非被继承人的身份或其他人身利益。
4.继承权是于被继承人死亡时才实际享有的权利,被继承人死亡前,自然人享有的只是继承资格,只有被继承人死亡时,继承人才实际享有继承遗产的权利,可根据自己意愿表示接受或放弃。
5.继承权具有专属性,不得转让给他人。
继承权的取得、行使和丧失:
取得:基于婚姻关系、血缘关系和扶养关系而取得。例如,夫妻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父母和子女有相互继承遗产的权利;丧偶儿媳对公、婆,丧偶女婿对岳父、岳母,尽了主要赡养义务的,作为第一顺序继承人。
行使:继承从被继承人死亡时开始。有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协议办理;有遗嘱的,按照遗嘱继承或者遗赠办理;没有遗嘱、遗赠扶养协议的,按照法定继承办理。
丧失:继承人有下列行为之一的,丧失继承权,包括故意杀害被继承人的;为争夺遗产而杀害其他继承人的;遗弃被继承人的,或者虐待被继承人情节严重的;伪造、篡改或者销毁遗嘱,情节严重的。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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