劳动能力鉴定,是保障劳动者合法权益的重要环节。它是指劳动者因工负伤、非因工负伤或患职业病后,由专业机构对其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的等级评定。通过科学、严谨的鉴定,能够准确衡量劳动者身体损害对劳动能力的影响,为工伤待遇给付、因病退休退职等权益保障提供关键依据。
一、适用情形
1.因工伤残鉴定
职工在工作过程中遭受事故伤害,待治疗伤情相对稳定,若存在残疾并影响劳动能力,就需进行劳动能力鉴定。例如建筑工人在施工时不慎从高处坠落,导致腿部骨折,经治疗后仍留下行动不便的后遗症,影响其正常工作,此时便应申请因工伤残鉴定。在机械制造企业中,工人操作机床时手部被卷入,造成手指缺失或功能受限,同样需要通过鉴定确定伤残等级。
2.非因工伤残或因病鉴定
参加城镇企业职工基本养老保险的用人单位职工及灵活就业人员,在患病或非因工伤残,且未达到法定退休年龄的情况下,若身体状况致使劳动能力受损,可申请因病或非因工伤残丧失劳动能力程度鉴定。比如长期伏案工作的办公室职员,因突发严重疾病,如心脑血管疾病、恶性肿瘤等,经治疗后身体虚弱,无法胜任原工作强度,可通过此类鉴定确定其劳动能力丧失程度,从而为后续的养老保险待遇申领、提前退休等事宜提供依据。
二、申请流程
1.申请主体
一般情况下,工伤职工或其所在用人单位可作为申请主体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若工伤职工因身体原因(如处于昏迷状态、行动不便等)无法自行申请初次鉴定、复查鉴定或再次鉴定,其近亲属(配偶、父母、子女等)有权代为提出申请。
2.申请材料
申请时,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一系列证明材料。其中包括有效的诊断证明,如医院出具的疾病诊断书、出院小结等;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规定复印或复制的完整检查、检验报告,如 X 光片、CT 报告、血液检验单等;此外,还需提供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有效身份证明原件。以化工企业职工因爆炸事故受伤为例,申请鉴定时需准备好事故发生后的就医诊断证明、多次复查的检查报告,以及本人身份证件。
3.鉴定受理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对提交的材料进行严格审核。若材料齐全、内容完整,符合受理条件,将予以受理并出具《受理通知书》;若材料缺失或不符合要求,将出具《不予受理通知书》,并告知申请人需补充的材料。
4.鉴定实施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组织具备专业资质的医疗卫生专家,依据国家相关法律法规和鉴定标准,对被鉴定人的劳动能力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进行专业鉴定。鉴定过程中,专家会通过详细的医学检查、询问病史、评估日常活动能力等方式,综合判断劳动者的伤残情况。例如对于肢体残疾的劳动者,专家会检查其肢体活动范围、肌肉力量等指标;对于患有职业病的劳动者,会根据病症表现和医学检测结果进行评估。
5.鉴定结论送达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鉴定结论,若情况复杂,必要时可延长 30 日。鉴定结论作出后,会及时送达申请鉴定的单位和个人,确保相关方及时知晓鉴定结果。
三、鉴定标准
1.劳动功能障碍等级
劳动功能障碍共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一级伤残意味着劳动者完全丧失劳动能力,常见于高位截瘫、植物人状态等情况;十级伤残对劳动能力的影响相对较轻,如身体某些部位的轻度骨折治愈后遗留轻度功能障碍。不同等级对应不同的工伤保险待遇标准,伤残等级越高,享受的待遇越高。
2.生活自理障碍等级
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即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和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生活完全不能自理的劳动者,日常生活中的进食、翻身、大小便、穿衣洗漱、自主行动等基本活动均需他人护理;生活大部分不能自理的劳动者,仅能自主完成部分日常活动;生活部分不能自理的劳动者,在一定程度上能够独立进行日常生活,但在某些方面仍需要帮助,如行走需借助拐杖。
四、鉴定结果的后续处理
再次鉴定
若申请鉴定的单位或个人对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不服,可在收到该鉴定结论之日起 15 日内向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再次鉴定申请。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作出的鉴定结论为最终结论。
复查鉴定
自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作出之日起 1 年后,若工伤职工或其近亲属、所在单位或者经办机构认为伤残情况发生变化,可申请劳动能力复查鉴定。例如工伤职工经过一段时间的康复治疗,身体恢复状况与原鉴定时不同,或者伤残情况出现恶化,均可通过复查鉴定重新确定劳动能力等级,以便调整相应的待遇。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