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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
2025-05-22 14:35:09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传统的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合同订立、试用期、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终止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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非全日制用工,是指以小时计酬为主,劳动者在同一用人单位一般平均每日工作时间不超过四小时,每周工作时间累计不超过二十四小时的用工形式。与传统的全日制用工相比,非全日制用工在工作时间、合同订立、试用期、工资支付、社会保险、劳动关系终止等方面存在诸多不同:


1.合同订立: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可以订立口头协议,当然,也可以选择订立书面协议。同时,从事非全日制用工的劳动者具有更大的灵活性,他们可以与一个或者一个以上用人单位订立劳动合同,不过,后订立的劳动合同不得影响先订立的劳动合同的履行。

2.试用期规定:非全日制用工双方当事人明确不得约定试用期。这一规定保障了劳动者与用人单位双方能够更直接地进入实际工作状态,避免因试用期设置带来的不确定性。

3.工资支付:非全日制用工小时计酬标准有着明确的底线要求,即不得低于用人单位所在地人民政府规定的最低小时工资标准。劳动报酬结算支付周期也有严格限制,最长不得超过十五日,以此确保劳动者能及时获得劳动报酬。

4.社会保险:在基本养老保险方面,未在用人单位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的非全日制从业人员,可以参加基本养老保险,由个人缴纳基本养老保险费。在工伤保险上,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国家有关规定为建立劳动关系的非全日制劳动者缴纳工伤保险费,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发生工伤,依法享受工伤保险待遇。而对于基本医疗保险,从事非全日制工作的劳动者可以以个人身份参加,并按照待遇水平与缴费水平相挂钩的原则,享受相应的基本医疗保险待遇。

5.劳动关系终止:非全日制用工中,双方当事人任何一方都拥有随时通知对方终止用工的权利,并且在这种情况下,用人单位不需要向劳动者支付经济补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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