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
劳动服务期是指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后,与劳动者约定的劳动者必须为用人单位服务的期限。
二、法律依据
根据《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二条规定,用人单位为劳动者提供专项培训费用,对其进行专业技术培训的,可以与该劳动者订立协议,约定服务期。
三、约定条件
(一)用人单位提供专项培训费用
该费用需是用人单位在国家规定提取的职工培训费用以外,专门花费较高数额送劳动者去进行定向专业培训的费用。
例外:按照国家规定,用人单位必须按照本单位工资总额的一定比例提取培训费用,用于对劳动者的职业培训,这部分培训费用的使用不能作为与劳动者约定服务期的条件。
(二)对劳动者进行专业技术培训
培训内容:包括专业知识和职业技能培训(如送劳动者到国外培训以操作引进的生产线等)。
排除情形:用人单位对劳动者进行的必要职业培训(如上岗前必经的基础培训等),不可以约定服务期。
(三)培训形式不限
培训形式可以是脱产、半脱产或不脱产。
四、违约金规定
劳动者责任:劳动者违反服务期约定的,应当按照约定向用人单位支付违约金。
金额限制:
违约金的数额不得超过用人单位提供的培训费用。
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支付的违约金不得超过服务期尚未履行部分所应分摊的培训费用。
五、服务期年限
约定规则:《劳动合同法》未对服务期的年限做出具体规定,可由劳动合同双方当事人协议确定。
公平原则:用人单位在与劳动者协议确定服务期年限时,应当遵守公平合理原则,不得滥用权利。
报酬调整:若约定的服务期较长,用人单位应当按照工资调整机制提高劳动者在服务期间的劳动报酬。
六、与劳动合同期限的关系
服务期的独立性:服务期是劳动合同的一项选择性内容,可约定也可不约定。
期限差异:服务期不一定与劳动合同期一致,可能小于、等于或长于劳动合同期。
合同续订:当约定的服务期长于劳动合同期限或者超过劳动合同尚未履行期限时,劳动合同期满,用人单位要求劳动者继续履行服务期的,双方当事人应当续订劳动合同。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