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法律依据
(一)核心定义
保密协议是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劳动者在任职期间及离职后对知悉的用人单位商业秘密、工作机密等信息承担保密义务的协议。
商业秘密:指不为公众所知悉、具有商业价值并经权利人采取相应保密措施的技术信息、经营信息(如客户名单、产品配方、营销策略等),需满足秘密性、价值性、保密性三要件(《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九条)。
(二)法律依据
《劳动合同法》第二十三条:
用人单位可与劳动者约定保密义务,劳动者违反保密协议需支付违约金(仅限实际损失赔偿,不设金额上限)。
《反不正当竞争法》:
禁止以盗窃、泄露、违约使用等方式侵犯商业秘密,侵权人需承担民事赔偿,情节严重可追究刑事责任(《刑法》第二百一十九条)。
《民法典》第五百零一条:
当事人在订立合同过程中知悉的商业秘密,无论合同是否成立,不得泄露或不正当使用。
二、保密协议的核心条款
(一)保密范围与对象
明确保密内容:
需列举具体信息类型(如技术图纸、财务数据、未公开合同等),避免模糊表述(如 “公司所有信息” 可能被认定无效)。
例外情形:劳动者自行研发且与单位无关的技术、已公开或进入公有领域的信息无需保密。
保密期限:
在职期间全程有效,离职后保密期限由双方约定(通常为 1-2 年),但不得超过商业秘密的保密周期(如技术秘密失效后,保密义务终止)。
(二)双方权利与义务
用人单位:
权利:要求劳动者履行保密义务。
义务:① 对商业秘密采取保密措施(如加密系统、权限管理);② 支付保密费(非强制,仅竞业限制需支付)。
劳动者:
权利:获得保密协议明确的权益。
义务:① 不得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保密信息;② 离职时返还涉密载体(如 U 盘、文档)。
(三)违约责任
赔偿范围:
劳动者违约需赔偿用人单位实际损失(包括调查费、律师费、商业信誉损失等),若损失难以计算,可按侵权人获利赔偿(《反不正当竞争法》第十七条)。
违约金约定:
法律未限制违约金数额,但需与实际损失相当;若约定过高,劳动者可请求法院调减(参考《民法典》第五百八十五条)。
三、保密协议与竞业限制的区别
(一)性质差异
保密协议:基于法律默认的保密义务,可通过书面协议强化,属于法定义务。
竞业限制协议:需双方单独签订,属于约定义务,用人单位需支付补偿。
(二)期限区别
保密协议:在职期间及离职后约定期限(无最长限制,以商业秘密存续期为准)。
竞业限制协议:离职后最长不超过 2 年。
(三)费用规则
保密协议:用人单位无需支付保密费(仅约定补偿时需按约支付)。
竞业限制协议:需按月支付竞业限制补偿,标准不低于离职前 12 个月平均工资的 30%。
(四)限制内容
保密协议:禁止泄露、使用或允许他人使用涉密信息。
竞业限制协议:禁止在竞争企业任职或自营同类业务。
四、保密协议的有效要件与无效情形
(一)有效要件
书面形式:需双方签字盖章,口头协议可能因举证困难无法维权。
明确保密对象:需具体列举涉密信息,仅约定 “保密义务” 而无具体内容的协议可能无效。
合法程序:制定时需听取职工意见(如通过员工手册公示),不得免除用人单位法定责任或排除劳动者主要权利。
(二)无效情形
涉密信息不构成商业秘密:如已公开的行业通用技术、无保密性措施的普通经营信息。
排除劳动者合法权益:如约定 “离职后终身保密且不支付任何补偿”,可能因显失公平被认定无效。
五、用人单位合规要点与风险防范
(一)起草协议注意事项
细化保密措施:
明确涉密信息的接触范围、存储方式(如 “仅限使用公司指定加密系统处理客户数据”)。
要求劳动者签署《涉密岗位确认书》,注明其接触的具体保密内容。
动态管理保密义务:
员工调岗或离职时,需签署《保密承诺函》,确认已返还涉密资料并承诺继续履行保密义务。
定期对涉密员工进行保密培训,留存培训记录作为维权证据。
(二)维权途径
民事救济:发现泄密时,立即申请法院诉前禁令(如禁止使用涉密技术),同时提起侵权赔偿诉讼。
行政举报:向市场监管部门举报侵犯商业秘密行为,可对侵权人处 10 万元 - 500 万元罚款(《反不正当竞争法》第二十一条)。
刑事报案:若涉及 “给商业秘密权利人造成重大损失”(如损失超 50 万元),可向公安机关经侦部门报案,追究刑事责任(最高判 10 年有期徒刑)。
六、劳动者的权利与应对策略
(一)核心权利
知情权:有权要求用人单位明确保密信息的具体范围,拒绝签署 “空白保密协议”。
补偿权:仅在签署竞业限制协议时有权要求补偿,单纯保密义务无强制补偿(但约定补偿的需按约支付)。
(二)履约注意事项
区分保密与竞业限制:
离职后仅需遵守保密协议约定的信息范围,无需拒绝所有同类工作(除非同时签署竞业限制协议)。
合理使用抗辩:
若使用的信息已进入公有领域或系自行研发(与单位无关),可主张不构成违约。
(三)维权提示
遭遇用人单位滥用保密协议(如随意扣薪、限制离职),可向劳动仲裁机构申请确认协议部分无效,或向法院起诉撤销不合理条款。
七、典型案例
案例 1:离职后泄露客户名单赔偿案
某销售经理离职后,将原公司核心客户信息提供给新雇主,导致原公司流失 12 家年度订单超 500 万元的客户。法院判决:
认定客户名单构成商业秘密(因包含具体交易习惯、定价策略等独有信息);
劳动者赔偿原公司实际损失 320 万元,新雇主因共同侵权连带赔偿 200 万元。
案例 2:无效保密协议纠纷
某科技公司与程序员签订的保密协议仅约定 “不得泄露公司技术”,未明确技术范围及保密措施。员工离职后使用自主研发的相似技术创业,公司起诉违约。法院认定:
协议因保密内容模糊无效,驳回公司诉求。
八、法律责任总结
(一)泄露商业秘密
劳动者责任:需赔偿实际损失、支付违约金(视约定),情节严重追究刑事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若自身泄露他人商业秘密,需承担侵权责任。
(二)未采取保密措施导致泄密
劳动者责任:仅对故意或过失泄密担责,无保密措施时不承担因单位管理漏洞导致的泄密责任。
用人单位责任:自行承担损失,不得向劳动者追责。
(三)违法约定无效保密条款
劳动者责任:可主张条款无效,无需承担不合理义务。
用人单位责任:条款无效,可能被认定恶意限制劳动者权利,影响企业合规信用。
如需制定或审查保密协议,建议结合《商业秘密保护指引》(国家市场监管总局 2023 年发布)及地方司法实践(如北京、上海对 “客户名单” 的认定标准),必要时委托劳动法律师协助。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