产检假
2025-05-22 16:38:52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产检假是女职工在孕期为进行产前检查所享有的特定假期,正常必要的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等其他假别计算。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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定义:产检假是女职工在孕期为进行产前检查所享有的特定假期,正常必要的产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不能按病假等其他假别计算。
历史沿革:涉及两部重要法规,1988 年 9 月 1 日起施行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9 号 ),以及 2012 年 4 月 18 日通过并公布实施的《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中华人民共和国国务院令第 619 号)。
规定时间:依据《新劳动法》,怀孕 1 - 5 个月可休 1 天;6、7 个月每月 1 天;8 个月 2 天;9 个月以上 4 天(其中 2 天包含在预产假内)。产检假按正常上班处理,工资照发且可参与全勤奖评选。
对应法规:《女职工劳动保护规定》第七条:怀孕的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应当算作劳动时间。
《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六条: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广东省实施《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办法第十条: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按照规定进行产前检查的,所需时间视同其正常劳动并支付正常工作时间的工资。
《江西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第十条:用人单位应当给予孕期女职工下列劳动保护:第(四)款:怀孕女职工在劳动时间内进行产前检查,所需时间计入劳动时间。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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