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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女职工
2025-05-22 16:48:5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三期” 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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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三期” 女职工是指处于孕期、产期、哺乳期的女职工。

以下是关于 “三期” 的具体介绍:


孕期:从怀孕(通常以末次月经的第一天开始计算)后一直到产前 15 天。不过,若女职工选择产前不休假,也可认为是从怀孕后一直到分娩之日。

产期:从产前 15 天开始,到产假期满之日。产假一般为 98 天,其中产前可以休假 15 天;难产的,增加产假 15 天;生育多胞胎的,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产假 15 天。另外,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产假;怀孕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产假。各省级地区可能会根据当地情况规定延长天数,所以产期截止到国家和各省级地区规定的产假和延长天数到期日。

哺乳期:产假期满后到婴儿满 1 周岁之日。在此期间,女职工每天有 1 小时的哺乳时间。


国家对 “三期” 女职工给予了特别的保护:

1.劳动强度限制:不得安排女职工在怀孕期间和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期间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的劳动和孕期、哺乳期禁忌从事的其他劳动。女职工在孕期不能适应原劳动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医疗机构的证明,予以减轻劳动量或者安排其他能够适应的劳动。

2.加班和夜班限制:对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以及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用人单位不得延长劳动时间或者安排夜班劳动,并应当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一定的休息时间。

3.设施保障:女职工比较多的用人单位应当根据女职工的需要,建立女职工卫生室、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设施,妥善解决女职工在生理卫生、哺乳方面的困难。


同时,依据《劳动合同法》第四十二条第四项规定,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的,用人单位不得依照本法第四十条(非过失性解除)、第四十一条(经济性裁员)的规定解除劳动合同。不过,若 “三期” 女职工存在试用期被证明不符合录用条件、严重违反用人单位规章制度等《劳动合同法》第三十九条规定的情形,用人单位仍有权依法解除劳动合同。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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