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与内容:规章制度是用人单位为了组织劳动过程和进行劳动管理而制定的一系列规则和制度的总和,其涵盖了用人单位经营管理的各个方面。依据 1997 年 11 月劳动部颁发的《劳动部关于对新开办用人单位实行劳动规章制度备案制度的通知》,主要涉及劳动合同管理,例如劳动合同的签订、变更、解除等相关规定;工资管理,包括工资的计算方式、发放时间、调整机制等;社会保险福利待遇,如养老保险、医疗保险、工伤保险等各类保险的缴纳和享受标准;工时休假,包含正常工作时间、加班时间的规定以及各类假期,如年假、病假、婚假等;职工奖惩,明确奖励和惩罚的条件、方式和程序;以及其他劳动管理规定。并且,根据相关法律规定,用人单位通过民主程序制定的规章制度,不违反国家法律、行政法规及政策规定,并已向劳动者公示的,才可以作为确定双方权利义务的依据。若规章制度违反法律、法规的规定,损害劳动者权益的,劳动者可以解除劳动合同,用人单位还可能面临劳动行政部门的责令改正、警告,以及对劳动者的赔偿责任。
二、决定程序:制定规章制度的关键在于确保其内容具有民主性和科学性。由于规章制度大多与职工权利紧密相关,让职工参与制定可防止用人单位独断专行和侵犯劳动者合法权益。职工参与企业民主管理是企业管理制度的重要部分,中国的《劳动法》《工会法》《公司法》等相关法律对职工参与的事项、形式和途径都有明确规定。在制定直接涉及劳动者切身利益的规章制度或重大事项时,如劳动报酬、工作时间、休息休假、劳动安全卫生、保险福利、职工培训、劳动纪律以及劳动定额管理等,需经职工代表大会或者全体职工讨论,提出方案和意见,再与工会或者职工代表平等协商确定。虽然在立法过程中对于职工参与的程度曾有分歧,但最终确定了这种平等协商的程序,既保障了职工权益,也不影响用人单位的经营管理。
三、.异议程序: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仅要合法,还需合理且符合社会道德。实践中存在一些规章制度虽不违法但不合理、不适当的情况,例如对职工吃饭时间、上厕所次数和时间的不合理限制等。因此,法律规定在规章制度实施过程中,若工会或者职工认为用人单位的规章制度不适当,有权向用人单位提出,双方通过协商对其进行修改完善,以确保规章制度的合理性和可行性。
四、种类:规章制度包含行政法规、章程、制度、公约四大类,每一类都有其独特的特点和适用范围。
1.行政法规类:
1.条例:具有法律性质,是对有关法律、法令的辅助性、阐释性说明和规定,或对国家、地区重大事项的管理处置规定,由国家最高权力机关、最高行政机关制发,如《失业保险条例》《中华人民共和国人民币管理条例》。
2.规定:为实施相关法律、法令和条例,对有关工作或事项作出局部具体规定,是法律、政策、方针的具体化形式,具有强制约束性,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制发,如《关于制止低价倾销工业品的不正当价格行为的规定》《关于出版物上数字用法的试行规定》。
3.办法:对有关法令、条例、规章提出具体可行的实施措施,注重可操作性,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构制发,如《南方工业学校班主任工作考核办法》《广东省普及九年制义务教育实施办法》。
4.细则:为实施 “条例”“规定”“办法” 作详细、具体或补充的规定,对贯彻方针、政策起具体说明和指导作用,由国务院各部委、各级人民政府及所属机关制发,如《< 对外汉语教师资格审定办法 > 实施细则》《审批个人外汇申请施行细则》。
2.章程类:由政党或社会团体制发,是用以说明该组织的宗旨、性质、组织原则、机构设置、职责范围等的纲领性文件,具有准则性与约束性,如《中国共产党章程》《中国写作学会章程》。
3.制度类:
1.制度: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制发,是要求所属人员共同遵守的准则,针对某项具体工作、事项制订的行为规范,如《安全生产制度》《×× 地区环保局廉政制度》。
2.规则: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制发,为维护劳动纪律和公共利益,对工作原则、方法和手续等作出的条规,如《全国安全生产委员会专家组工作规则》《南方工业学校图书馆借书规则》。
3.规程: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制发,生产单位或科研机构为保证质量,对工作、试验、生产按程序进行的具体规定,如《车间操作规程》《计算机操作规程》。
4.守则:由机关团体、企事业单位及其部门制发,是要求其成员遵守的行为准则,倡导有关人员遵守一定的行为、品德规范,如《全国职工守则》《汽车驾驶员守则》《高等学校学生守则》。
5.须知:由有关单位、部门制发,为维护正常秩序,搞好某项具体活动、完成某项工作而制订的具有指导性、规定性的守则,如《观众须知》《参加演讲赛须知》。
4.公约类:由人民群众或社会团体经协商决议制订,是大家共同遵守的准则,旨在维护公共秩序,将约定的事项明确写成条文,如《居民文明公约》《北京市各界人民拥军优属公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