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定义:违约金指合同一方不履行或不适当履行合同时,按约定为违约行为支付的一定数额金钱,分惩罚性和补偿性,属担保物权担保范围。数额上依约定,过高或过低时由法院或仲裁机构确定,标的物通常是金钱,也可为其他财产。
二、法律规定
1.民法典规定:承担民事责任方式包括支付违约金;担保物权担保范围含违约金;当事人可约定违约金或损失赔偿额计算方法,违约金可依情况调整;违约金与定金竞合时对方可选择适用;用电人逾期付电费应支付违约金;保证范围包括违约金;次承租人可代付租金和违约金;被许可人违约应支付违约金等。
2.相关司法解释:建设工程施工合同纠纷中发包人可就质量问题反诉违约金等,承包人对逾期工程款的违约金等主张优先受偿法院不予支持;劳动争议案件中劳动者支付违约金后用人单位可要求继续履行竞业限制义务。
三、常见问题
1.违约金分类:依产生根据分为法定和约定违约金,《民法典》仅规定约定违约金;依目的分为赔偿性、惩罚性和责任限制性违约金,《民法典》以赔偿性为原则;依针对违约行为分为概括性和具体性约定违约金。
2.约定违约金调整:司法酌增指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时,法院或仲裁机构可依当事人请求增加;司法酌减指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时可依请求适当减少,一般超过损失 30%认定为过高,但应避免机械司法。
四、司法调整
1.司法酌增规则适用前提:约定违约金低于损失,损失包括实际和可得利益损失;债权人申请并举证,法院或仲裁机构可增加,增加后不超损失,还可综合多因素判断。
2.司法酌减规则适用前提:约定违约金过分高于损失,损失同前;债务人申请并举证,方式可为反诉或抗辩,担保人也可申请。
3.防止机械司法可能造成的实质不公平:综合合同履行情况、当事人过错程度、预期利益、主体身份等因素,避免实质不公平。
五、法律辨析
1.迟延履行违约金和继续履行之间的关系:迟延履行约定违约金的,支付后仍应履行债务;对履行期限变更不影响迟延履行违约金约定,但起算点变更;特定情形下违约金可与其他违约责任形式并用,并依情况调整。
2.违约金与定金之间适用关系:既约定违约金又约定定金,一方违约时对方可选择适用,不能并用(针对同一违约行为),若针对不同违约行为在不超损失总额下可能并用。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