工伤鉴定标准是确定工伤职工伤残等级以及相应待遇的重要依据,其背后有着严格的法律规定作为支撑。准确理解工伤鉴定标准和相关法律依据,对于保障工伤职工的合法权益至关重要。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对工伤职工劳动功能障碍程度和生活自理障碍程度组织进行技术性等级鉴定。劳动功能障碍分为十个伤残等级,一级最重,十级最轻。生活自理障碍分为三个等级:部分不能自理,大部分不能自理和完全不能自理。
从法律依据来看,《工伤保险条例》对工伤认定的情形作出了明确规定。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工作原因受到事故伤害的;工作时间前后在工作场所内,从事与工作有关的预备性或者收尾性工作受到事故伤害的;在工作时间和工作场所内,因履行工作职责受到暴力等意外伤害的;患职业病的;因工外出期间,由于工作原因受到伤害或者发生事故下落不明的;在上下班途中,受到非本人主要责任的交通事故或者城市轨道交通、客运轮渡、火车事故伤害的;以及法律、行政法规规定应当认定为工伤的其他情形,都应当认定为工伤。
在工伤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的职责重大。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和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分别由多个部门和组织的代表组成,如人力资源社会保障行政部门、卫生计生行政部门、工会组织、用人单位代表以及社会保险经办机构代表等。这些委员会负责选聘医疗卫生专家,组建医疗卫生专家库,对专家进行培训和管理;组织劳动能力鉴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建立完整的鉴定数据库,保管鉴定工作档案 50 年等。
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本辖区内的劳动能力初次鉴定、复查鉴定,省、自治区、直辖市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负责对初次鉴定或者复查鉴定结论不服提出的再次鉴定。劳动能力鉴定相关政策、工作制度和业务流程应当向社会公开,以确保鉴定的公平、公正、透明。
当职工发生工伤,经治疗伤情相对稳定后存在残疾、影响劳动能力的,或者停工留薪期满(含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确认的延长期限),工伤职工或者其用人单位应当及时向设区的市级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提出劳动能力鉴定申请。申请时,需填写劳动能力鉴定申请表,并提交有效的诊断证明、按照医疗机构病历管理有关规定复印或者复制的检查、检验报告等完整病历材料,以及工伤职工的居民身份证或者社会保障卡等其他有效身份证明原件。
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收到申请后,会及时对申请人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若申请人提供材料不完整,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自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5 个工作日内一次性书面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待材料完整后,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应当及时组织鉴定,并在收到劳动能力鉴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若伤情复杂、涉及医疗卫生专业较多,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的期限可以延长 30 日。
在鉴定过程中,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会视伤情程度等从医疗卫生专家库中随机抽取 3 名或者 5 名与工伤职工伤情相关科别的专家组成专家组进行鉴定。专家组根据工伤职工伤情,结合医疗诊断情况,依据《劳动能力鉴定 职工工伤与职业病致残等级》国家标准提出鉴定意见,参加鉴定的专家都应当签署意见并签名。当专家意见不一致时,按照少数服从多数的原则确定专家组的鉴定意见。劳动能力鉴定委员会根据专家组的鉴定意见作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劳动能力鉴定结论书应当载明工伤职工及其用人单位的基本信息、伤情介绍、作出鉴定的依据以及鉴定结论等事项。
工伤鉴定标准和法律依据相互配合,构建起了保障工伤职工权益的坚实体系。只有严格按照标准和法律规定进行工伤鉴定,才能使工伤职工得到公正的待遇,维护社会的公平正义和劳动关系的和谐稳定。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