1.申请:用人单位或职工方按照规定的时限和要求,向统筹地区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提交工伤认定申请表、劳动关系证明材料、医疗诊断证明等相关材料。申请材料应确保真实、完整、准确,如有虚假或遗漏可能导致申请不被受理或影响工伤认定结果。
2受理:社会保险行政部门收到工伤认定申请后,会在 15 日内对提交的材料进行审核。审核内容包括申请材料是否齐全、是否符合法定形式、申请人是否具备申请资格等。如果材料不完整,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当场或者在 15 个工作日内以书面形式一次性告知申请人需要补正的全部材料。申请人按照要求补正材料后,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应当受理。例如,某职工提交的工伤认定申请中缺少部分劳动关系证明材料,社会保险行政部门会通知其在规定时间内补充完整,待材料齐全后再受理申请。
3.调查核实: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受理工伤认定申请后,根据需要可以对申请人提供的证据进行调查核实。调查核实工作旨在进一步了解事故发生的真实情况,确定是否符合工伤认定条件。调查方式包括询问有关人员、查阅用人单位的相关资料、现场勘查等。用人单位、工会组织、医疗机构以及有关部门负责安排相关人员配合工作,据实提供情况和证明材料。例如,对于一起因工作原因发生的伤害事故,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会询问事故现场的其他同事、查看用人单位的工作记录和安全管理制度等,以核实事故的真实性和原因。
4.举证责任:职工或者其近亲属认为是工伤,用人单位不认为是工伤的,由用人单位承担举证责任。用人单位应当在规定的时间内提供证据,证明职工的伤害不属于工伤。如果用人单位拒不举证,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以根据受伤害职工提供的证据或者调查取得的证据,依法作出工伤认定决定。例如,职工小张在工作中受伤,向社会保险行政部门申请工伤认定,用人单位认为小张的受伤并非因工作原因,此时用人单位应提供相关证据,如工作流程记录、事故现场的其他解释等,来支持自己的观点。若用人单位未能在规定时间内提供有效证据,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将依据现有证据作出工伤认定决定。
5.作出决定: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受理工伤认定申请之日起 60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出具《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对受理的事实清楚、权利义务明确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在 15 日内作出工伤认定的决定。工伤认定决定应明确职工是否属于工伤或视同工伤,并说明认定的依据和理由。例如,对于证据充分、事实清楚的工伤认定申请,社会保险行政部门可能在 15 日内就作出认定工伤的决定;而对于情况较为复杂、需要进一步调查核实的申请,则可能在 60 日内作出决定。
6.送达:社会保险行政部门自工伤认定决定作出之日起 20 日内,将《认定工伤决定书》或者《不予认定工伤决定书》送达受伤害职工(或者其近亲属)和用人单位,并抄送社会保险经办机构。送达方式包括直接送达、邮寄送达、公告送达等。送达回证上应注明送达日期,受送达人应签字确认。例如,社会保险行政部门通过邮寄方式将工伤认定决定书送达用人单位,用人单位收到后应在送达回证上签字并寄回,以证明已收到该决定书。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