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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社会保险费由职工自理” 的协议是否有效?
2025-05-23 15:09:45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社会保险费由职工自理” 的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 70 条、第 72 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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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人单位与劳动者约定 “社会保险费由职工自理” 的协议是无效的。原因如下:
法律的强制性规定:《劳动法》第 70 条、第 72 条明确规定,国家发展社会保险事业,建立社会保险制度,设立社会保险基金,使劳动者在年老、患病、工伤、失业、生育等情况下获得帮助和补偿。用人单位和劳动者必须依法参加社会保险,缴纳社会保险费。这表明社会保险是由法律明确规定的,依法参加社会保险是劳动者和用人单位的法定义务,此项法定义务不能通过用人单位和劳动者的约定进行变更或放弃。
社会保险的性质和意义:社会保险是国家通过立法建立的,对劳动者在其生、老、病、死、伤、残、失业以及发生其他生活困难时,给予物质帮助的权利保障。单位为职工缴纳各种社会保险,是完善、执行国家社会保障制度的要求,维护的不仅仅是职工的个人利益,也是国家和社会的整体利益。若允许用人单位和劳动者通过协议变更社会保险费的缴纳主体,将破坏社会保险制度的统一性和强制性,损害国家和社会公共利益。
相关司法实践:在司法实践中,法院通常会认定此类协议无效。例如,在一些案件中,劳动者与用人单位签订协议约定由劳动者自行承担社保费用,但在劳动者离职后要求用人单位补缴社保或支付相关补偿时,法院会依据法律规定,判定该协议因违反法律强制性规定而无效,支持劳动者的合理诉求。
需注意,该条款的无效并不直接导致整个劳动合同的无效,若劳动合同其他条款符合法律法规的规定,则仍然有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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