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工伤保险条例》,不同伤残等级的工伤赔偿标准如下:
一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9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二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7 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9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三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3 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80%,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四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21 个月的本人工资。伤残津贴为本人工资的 75%,且不得低于当地最低工资标准,直至退休后享受基本养老保险待遇。若基本养老保险待遇低于伤残津贴,由工伤保险基金补足差额。
五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8 个月的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70%,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六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6 个月的本人工资。难以安排工作的,由用人单位按月发给伤残津贴,标准为本人工资的 60%,并由用人单位缴纳各项社会保险费。经工伤职工本人提出,可解除或终止劳动关系,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七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3 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八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11 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九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9 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十级工伤:一次性伤残补助金为 7 个月的本人工资。劳动、聘用合同期满终止,或者职工本人提出解除劳动、聘用合同的,由工伤保险基金支付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由用人单位支付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
需注意,一次性工伤医疗补助金和一次性伤残就业补助金的具体标准由省、自治区、直辖市人民政府规定。此外,工伤职工还可享受工伤医疗待遇、停工留薪期工资等,生活不能自理的工伤职工在停工留薪期需要护理的,由所在单位负责。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