根据《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安徽省女职工劳动保护特别规定》及《安徽省人口与计划生育条例》等法律法规,女职工在孕期、产期、哺乳期(以下简称 “三期”)享有以下特殊劳动保护规定:
一、孕期保护
1.劳动强度与岗位调整
用人单位不得安排孕期女职工从事国家规定的第三级体力劳动强度或孕期禁忌的劳动。对于不能适应原劳动的,应根据医疗机构证明减轻劳动量或调整至适宜岗位。例如,安徽规定怀孕不满 3 个月且妊娠反应严重,或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 1 小时休息。
2.禁止加班与夜班
怀孕 7 个月以上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且需在劳动时间内安排休息。
3.产前检查与保胎假
产前检查时间计入劳动时间,工资照发。若需保胎休息,经医疗机构证明,可按病假处理。
二、产期保护
产假天数
基础产假:98 天(含产前 15 天),难产或剖宫产增加 15 天,多胞胎每多生育 1 个婴儿增加 15 天。
安徽延长:符合规定生育的女职工,在国家规定基础上延长产假 60 天,总产假 158 天。
流产假:怀孕未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15 天,满 4 个月流产的享受 42 天;怀孕 7 个月以上终止妊娠的享受 98 天。
产假工资
已参加生育保险的,产假期间由生育保险基金支付生育津贴;未参保的,按产假前工资标准由用人单位支付。
安徽明确产假期间工资照发,不得降低福利待遇。
三、哺乳期保护
1.禁止加班与夜班
哺乳未满 1 周岁婴儿的女职工,不得延长工作时间或安排夜班劳动。
2.哺乳时间
每天劳动时间内安排 1 小时哺乳时间,多胞胎每多哺乳 1 个婴儿增加 1 小时,可合并使用。例如,合肥规定每班两次各 30 分钟的哺乳时间,多胞胎按比例增加。
3.哺乳假申请
产假期满后,经本人申请、单位批准,可请哺乳假至婴儿满 1 周岁,假期工资由双方协商确定。合肥允许申请最长 6 个半月的哺乳假,期间基础工资和岗位工资照发,绩效工资停发。
4.设施保障
用人单位需为哺乳期女职工提供哺乳室等必要设施。
四、其他保护措施
1.劳动合同限制
用人单位不得因 “三期” 降低女职工工资、解除劳动合同。劳动合同期满的,自动延续至 “三期” 结束。但女职工存在《劳动合同法》第 39 条严重违纪情形的除外。
2.工作环境保障
用人单位应为孕期、哺乳期女职工提供休息用房和必要设施,如孕妇休息室、哺乳室等。
3.更年期保护
安徽将女职工更年期纳入保护范围,若因更年期症状严重无法适应原岗位,可申请调整工作。
五、安徽地方特色规定
陪产假:男方享受 30 天护理假,异地生活的延长至 20 天。
育儿假:子女满 6 周岁前,夫妻双方每年各享受 10 天育儿假。
妇科检查:用人单位每 1-2 年为女职工安排 1 次妇科疾病检查。
六、法律责任
用人单位违反规定的,女职工可向劳动监察部门投诉或申请劳动仲裁,要求补发工资、恢复岗位或支付赔偿金(违法解除的按 2 倍经济补偿标准支付)。例如,安徽明确未足额支付工资的,需按应付款项的 20% 赔偿损失。
注意事项:具体执行以安徽省最新政策为准,建议女职工留存医疗证明、工资记录等材料,必要时咨询当地人社部门或法律援助机构。


