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占用小区公共面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吗
2022-01-21 09:27: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小区中很多地方属于公共用地,由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任何业主不得侵占公共面积,如果侵占业主共同拥有的公共面积时,物业有权制止该行为。房地产相邻权的实质是对房地产相邻各方行使房地产所有权或占有、使用权的合理延伸或必要限制。那么占用小区公共面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吗?以下由萤火法务网小编为您一一解答,希望对您有所帮助。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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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占用小区公共面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吗二、相邻权与地役权和区别有哪些三、相邻权受到侵害时怎么办

民法典规定,相邻权是指两个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不动产享有的权利,所以占用公共面积不属于相邻权。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二百八十八条【处理相邻关系的原则】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应当按照有利生产、方便生活、团结互助、公平合理的原则,正确处理相邻关系。

第二百八十九条【处理相邻关系的法律依据】法律、法规对处理相邻关系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法律、法规没有规定的,可以按照当地习惯。

第二百九十条【用水、排水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应当为相邻权利人用水、排水提供必要的便利。

对自然流水的利用,应当在不动产的相邻权利人之间合理分配。对自然流水的排放,应当尊重自然流向。

第二百九十一条【通行相邻关系】不动产权利人对相邻权利人因通行等必须利用其土地的,应当提供必要的便利。

两者权利性质不同。相邻权是根据法律直接规定而确定,是所有权的延伸。地役权则是依当事人之间的设立地役权合同而发生,属他物权范畴。

两者适用的范围不同。相邻权适用的范围既包括土地毗邻关系,又包括建筑物毗邻,及建筑物内部区域的毗邻关系。地役权只适用于土地之间的利用关系。

两者的权利要求程度不同。相邻权作为法定权利,所反映的是不动产毗邻关系中最基本的生活、生产、安全要求。地役权作为约定权利,反映对自己土地提供约定的便利要求,自然在对他人土地利用权能上比相邻权有较大扩展。

权利义务的主体范围不同。相邻权的权利、义务主体的都是特定的,只能在相邻不动产主体之间产生,地役权是一个独产的用益物权,具有物权对世性的特征,故其义务主体是不特定的。

两者权利发生的前提条件不同。相邻权必须以相互毗邻的不动产为前提,地役权并不一定以需役地与供役地相互毗邻为限度,有时即使两地并不相连,但只要有事实上的利用需要也可以设定地役权。

1,处理相邻关系纠纷应当由当事人各方自愿协商,和平解决争端;

2,如果协商无法解决,当事人各方可以共同请求社区人民调解组织,对争议进行调解。同时,对争议的情况,提请有关主管部门(比如国土资源部门、林业部门、建设、城管部门等)给予协助,在有效制止违法行为的前提下争取调解处理;

3,在当事人各方无法协商或协商不成,调解失效的情况下,当事人可以诉请法院,请求法院依照法律程序来解决。

以上就是萤火法务网小编为大家整理的关于占用小区公共面积侵犯了其他业主的相邻权吗的相关内容,希望对您有所帮助。依据《民法典》的规定,占用公共面积不属于相邻权。相邻权是指两个不动产权利人之间,对相邻不动产享有的权利,而公共面积是属于住宅小区属于全体业主共同拥有的,不属于相邻不动产。大家如果还有其他法律问题,欢迎上萤火法务网咨询平台,在线律师会为大家进行专业的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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