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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
2019-11-26 10:28: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在医疗损害责任纠纷中,有时为了确保患者的生命安全,会对患者采取保密措施,但这种情况很少见,除非家属要求,因为每个患者除特定人群外都是有一定的知情权的,那么,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下面由萤火法务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相关信息以供参考。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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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

告知义务的告知对象为患方。

(一)成年患者本人,18岁以上的,16岁以上未满18岁以自己的劳动收入为主要生活来源的未成年人;

(二)患者的法定代理人及近亲属;

(三)患者的委托代理人。在这里,我们应区分患者,患者不同告知义务亦不同,将患者区分为特殊患者和普通患者,其中特殊患者包括婴幼儿患者,老年患者,特殊体质的患者,危急诊患者,这些患者需要特殊的告知,因为他们的治疗和常人不同,需要医方特殊告知。

二、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归责原则

对于医疗技术损害责任而言,《侵权责任法》采取的是以过错责任为原则,以过错推定为例外的归责原则。因此,医疗技术损害责任的构成,必须具备医疗技术过失的要件,即存在违背当时医疗水平的疏忽或懈怠,造成患者损害,方需承担侵权责任。同时,考虑到医疗机构具备专业知识和技术手段,具有较强的证据能力,而患者则处于相对弱势地位,为平衡医患双方的利益。

《侵权责任法》第五十八条规定:“患者有损害,因下列情形之一的,推定医疗机构有过错:

(一)违反法律、行政法规、规章以及其他诊疗规范的规定;

(二)隐匿或者拒绝提供与纠纷有关的病历资料;

(三)伪造、篡改或者销毁病历资料。

”需要注意的是,医疗技术损害责任当中的过错,主要是指医务人员的过错。医疗机构承担的是替代责任,其责任基础是医务人员和医疗机构之间存在雇佣关系、医务人员的诊疗活动属于执行职务。因此,医疗机构不得以“无选人不当之过错”或“已尽监督职责”为由推卸责任。

三、医疗损害的鉴定机构

《最高人民法院关于适用<中华人民共和国侵权责任法>若干问题的通知》第三条规定,“人民法院适用侵权责任法审理民事纠纷案件,根据当事人的申请或者依职权决定进行医疗损害鉴定的,按照《全国人民代表大会常务委员会关于司法鉴定管理问题的决定》、《人民法院对外委托司法鉴定管理规定》及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对于该条规定当中的“国家有关部门的规定组织鉴定”可以有以下两种解释。

综上,是萤火法务网小编为大家带来的医院履行告知义务时合法的告知对象有哪些的相关信息,我们了解到《侵权责任法》虽然统一了医疗损害责任诉因双轨制和医疗损害赔偿范围双轨制,但对医疗损害鉴定问题却未作出统一规定,但还有很多问题没能详细规定。如您对上述有疑问或者还想了解更多的有关医疗事故的问题,可咨询萤火法务网的律师进行了解。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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