法律知识
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
2022-05-23 11:41: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种类物与特定物是物的类型的一种分类,这两种概念是相对的,特定物一般就是指不可代替之物,而种类物则是可以代替之物。因此接下来将由萤火法务网小编为您介绍关于公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及其相关方面的知识,希望能够帮助大家解决相应的问题。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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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

1、特点不同

特定物具有特殊的质量、构造、性能或者外部特点。

种类物是具有某种物的共同属性,可以通过数量、度量、重量决定其共同属性之物。

2、特性不同

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

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

3、种类不同

特定物可以是不动产,也可以是动产。

种类物一般是动产。

二、特定物的法律意义

特定物因具有特征或被专门指定,不能以他物替代,因而有时又称为“不可替代物”。种类物则可用相同的物替代,故又称为“可替代物”。但是,种类物与特定物的区别不是绝对的,种类物可经由民事主体的选择、确定而成为特定物。例如,被人购买走的众多奥迪牌汽车的一辆,即因被权利人的意志确定而成为特定物。种类物与特定物区分的法律意义主要有:

(1)有些法律关系只能以特定物为标的物,如所有权法律关系、租赁法律关系等;而有些法律关系的标的物既可以是特定物也可以是种类物,如买卖法律关系等。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分类仅在交易中有意义。

(2)物意外灭失的法律后果。特定物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不可替代的特性,故而可以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而只能请求赔偿损失。种类物如在交付前意外灭失的,由于其具有可替代性,故而不能免除义务人的交付义务,可责令义务人以同种类的物为交付。

三、物权的法律规定

《民法典》

第二百零七条国家、集体、私人的物权和其他权利人的物权受法律平等保护,任何组织或者个人不得侵犯。

第二百零八条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应当依照法律规定登记。动产物权的设立和转让,应当依照法律规定交付。

根据法律规定可以得知,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在于,特定物具有不可替代性、独一无二性,种类物是可替代之物,如大米、正在出售的汽车等。以上便是萤火法务网小编为您带来关于特定物与种类物的区别的相关知识,若大家有什么不了解的亦或是有其他疑问的可以咨询萤火法务网的律师。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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