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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2022-05-23 11:41: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在我们现实生活中,在公司买卖或者进货的时候,一般都是给定金签订合同,等到大货收到之后才付最后的尾款,这个期间内双方是有债权债务关系的。那么,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呢?今天,萤火法务网的小编为您整理了相关内容,欢迎阅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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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

根据债的标的物属性的不同,财物之债可以进一步划分为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

1、种类物之债一般不存在履行不能的问题,而特定物之债在标的物灭失时就会发生履行不能。此时若该履行不能是可归责于债务人的事由所致的,债务人只能承担损害赔偿等债务不馒行的责任。

2、特定物之债的履行,除非债务履行前标的物已灭失,债务人不得以其他标的物代为履行,种类物之债不存在这个问题。

3、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不同。就特定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移转的时间可以由当事人约定,标的物意外风险也随之转移;种类物之债的标的物所有权只能自交付之日起转移,其意外风险电自交付之日起转移。

二、特定物之债如何转化为种类物之债

1、种类之债经特定化即可转化为特定之债:

(1)债务人交付其物之必要行为完结;

(2)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

2、种类之债何时可以转化为特定之债

(1)赴偿债务(送货上门)

债务人将给付物送至债权人住所地,使债权人处于随时可以受领的状态时。

(2)往取债务(上门提货)

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特定数量分开,可以清晰辨识,并通知或者要求债权人前来领取时。

(3)送付债务(代办托运)

债权人对承运人完成发送行为时。

3、对“经债权人同意指定其应交付之物”的理解

指经债权人同意,债务人享有指定权,债务人将应给付之物分离准备交付,如加标识或者包装。

知识链接:区分种类之债与特定之债的意义

1、这是对财务之债的分类

劳务之债因为没有标的物,所以不能区分特定之债或者种类之债。

2、特定之债在债务履行前标的损毁、灭失的,债权人不得请求实际履行;

种类之债一般不发生履行不能,于债务人不履行种类物之债是,债权人得请求实际履行。

3、种类物买卖的风险承担问题

根据《买卖合同解释》第14条,种类物买卖,若未特定化,其风险恒定地由出卖人承担,不能转移给买受人承担。

三、种类物之债的特点

1、种类之债以种类定给付标的物。种类,是以物的共同属性,抽象地概括某一类事物的全体的名称。因而种类之债的标的物,通常为可代替物。

2、种类之债只有在标的物特定之后才能履行。标的物的特定化,导致种类之债的性质变更为特定之债。特定化前的债与特定化后的债仍保持同一性,债的内容并不发生变化。

3、种类之债的标的物为某一种类物中的一部分,在交付前不能将其与其他部分分开,因而标的物的所有权自交付时转移于债权人,而不能于债的关系成立时即移转于债权人,法律另有规定或当事人特别约定者除外。

4、种类之债通常不发生全部不能。由于种类之债的标的物具有可替代性,因而在传统民法理论上,种类之债不发生全部不能,当种类物的一部分灭失时,债务人仍有履行债务的能力,至少债务人可以以自己的财力换取相当的种类物以履行给付义务,只有当该种类物在社会上已不存在或为法律禁止时才发生履行不能,否则债务人仍应依约交付种类物。

以上就是萤火法务网的小编为您整理的关于特定物之债和种类物之债如何区分的相关法律内容,相信大家阅读完上述的内容之后都有了一定的来奥杰。特定物之债与种类物之债是可以转换的。若您还有其他的法律问题,欢迎咨询我们萤火法务网的律师进行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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