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民法典规定连带保证责任利息如何承担
1.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当保证人按照合同约定承担了其连带保证责任后,对于利息的承担,民法典并没有具体规定。
2.根据一般的法律原则和公平原则,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通常包括主债权及利息、违约金、损害赔偿金和实现债权的费用。
因此,可以推断,在保证人承担了连带保证责任后,利息也应被视为保证责任的一部分,由保证人承担。但是,具体的承担方式还需根据合同约定以及案件的具体情况来确定。
二、保证人责任追偿规定
1.民法典第七百条规定,保证人承担保证责任后,除当事人另有约定外,有权在其承担保证责任的范围内向债务人追偿,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但是不得损害债权人的利益。
这意味着,当保证人履行了保证责任后,他有权向债务人追偿,并享有债权人对债务人的权利。然而,这种追偿权并不包括债权人对债务人的违约金、损害赔偿金等权利。
2.第三百八十六条规定,担保物权人在债务人不履行到期债务或者发生当事人约定的实现担保物权的情形时,依法享有就担保财产优先受偿的权利。
这一规定为担保物权人提供了额外的保障,以确保其权益不受损害。
三、共同保证责任承担
在共同保证的情况下,保证责任的承担方式可以分为两种情况。
1.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约定了保证份额,那么各保证人应当按照合同约定的份额承担保证责任,保证人之间不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每个保证人只对其所承诺的份额负责,对其他保证人的责任不承担连带责任。
2.如果共同保证人在合同中没有约定保证份额,那么各保证人之间承担连带责任。
这意味着,每个保证人都对全部债权的实现负有清偿责任,债权人可以向其中任何一个保证人要求履行全部清偿责任。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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