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无因管理和拾得遗失物区别在哪
2023-10-21 00:40: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无因管理和拾得遗失物区别在于含义方面。行为人在拾得遗失物后,一般会产生无因管理的效果。需要注意的是,无因管理的特点有行为人实施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是为了他人的利益等。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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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无因管理和拾得遗失物区别在哪

无因管理和拾得遗失物区别在于:

拾得遗失物是无因管理的一种前行为。无因管理是指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事实行为。一般拾得遗失物后会进行无因管理。

《民法典》第三百一十二条

所有权人或者其他权利人有权追回遗失物。该遗失物通过转让被他人占有的,权利人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请求损害赔偿,或者自知道或者应当知道受让人之日起二年内向受让人请求返还原物;但是,受让人通过拍卖或者向具有经营资格的经营者购得该遗失物的,权利人请求返还原物时应当支付受让人所付的费用。权利人向受让人支付所付费用后,有权向无处分权人追偿。

二、无因管理的特点

萤火法务网提醒您,无因管理的特征如下:

1.无因管理是管理他人事务的行为。管理人必须为本人管理一定的事务,不管是对本人财产的保存、改良、利用,还是对其处分。

2.无因管理必须是为了他人的利益。也就是说,管理人必须有为他人谋利益的目的。

3.管理人管理他人事务无法律上的义务。

《民法典》第九百七十九条

管理人没有法定的或者约定的义务,为避免他人利益受损失而管理他人事务的,可以请求受益人偿还因管理事务而支出的必要费用;管理人因管理事务受到损失的,可以请求受益人给予适当补偿。

管理事务不符合受益人真实意思的,管理人不享有前款规定的权利;但是,受益人的真实意思违反法律或者违背公序良俗的除外。

三、无因管理纠纷的诉讼时效

无因管理存在诉讼时效,无因管理的诉讼时效为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三年。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八十八条

向人民法院请求保护民事权利的诉讼时效期间为三年。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诉讼时效期间自权利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权利受到损害以及义务人之日起计算。法律另有规定的,依照其规定。但是,自权利受到损害之日起超过二十年的,人民法院不予保护,有特殊情况的,人民法院可以根据权利人的申请决定延长。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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