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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2024-04-07 17:40: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在民法典中,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是独立的,即使物权变动未完成登记,合同仍有效。合同成立需满足主体存在、依法进行和主要条款协商一致等条件。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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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的区分原则

在民法典的规定下,合同效力和物权变动是两个独立的概念。

1.合同效力是指合同自成立时即产生法律约束力,对合同当事人具有法律上的强制力。

2.物权变动则是指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等法律效果。即使物权变动尚未完成登记,合同本身仍然有效,对当事人具有法律约束力。

二、合同成立的必要条件

合同成立需要满足以下必要条件:

1.订约主体存在双方或多方当事人。订约主体是指实际订立合同的人,他们可以是未来的合同当事人,也可以是合同当事人的代理人。

2.双方当事人订立合同必须是“依法”进行的。即合同必须符合法律、行政法规的要求。如果合同违反法律、行政法规的规定,法律将不予承认和保护,导致合同不成立。

3.当事人必须就合同的主要条款协商一致。这意味着合同必须是经过双方当事人充分协商,达成一致意见的结果。如果双方对合同的主要条款存在分歧,合同将无法成立。

三、要约与承诺的合同成立

要约与承诺是合同成立的基本规则和必要阶段。

1.要约是合同的一方当事人向另一方当事人提出订立合同的意思表示,而承诺则是受要约人对要约表示同意的意思表示。只有当要约得到有效承诺时,合同才正式成立。

2.要约和承诺的过程体现了合同成立的合意性,即合同是双方当事人协商一致的结果。

3.在要约与承诺的过程中,双方当事人应当充分披露信息,确保合同内容真实、准确、完整,以维护合同的公平性和有效性。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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