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2024-04-27 16:20: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本文详细介绍了《民法典》中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包括登记生效等。还分析了不动产登记的程序,为申请、受理以及审核等。如果你还有疑问的,可以向萤火法务网咨询。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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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规定
我国民法典关于不动产登记的相关规定包括: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民法典》第二百零九条
不动产物权的设立、变更、转让和消灭,经依法登记,发生效力;未经登记,不发生效力,但是法律另有规定的除外。
依法属于国家所有的自然资源,所有权可以不登记。
第二百一十条
不动产登记,由不动产所在地的登记机构办理。
国家对不动产实行统一登记制度。统一登记的范围、登记机构和登记办法,由法律、行政法规规定。
二、不动产登记的程序
不动产登记程序主要包括以下几个环节:
1.申请。
一般来说,当事人不申请,登记机构不得办理登记。
2.受理。
受理是登记机构对符合条件的登记申请予以接受的行为。
3.审核。
不动产登记机构受理申请人提出的登记申请后,需要对申请登记的事项进行进一步的审核,然后才能作出予以登记或者不予登记的决定。
4.登簿。
登记事项记载于不动产登记簿时,标志着登记程序完成。
你对不动产抵押登记还有其他疑问吗?欢迎在萤火法务网上提出,我们会为你提供更专业的法律解答。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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