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用益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2024-04-14 19:05:00 平台律师整理
导读:
用益物权的名词解释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它体现了物的使用价值,并且具有用益性、独立性、占有性等特点。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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一、用益物权的名词解释是什么

用益物权是指权利人依法对他人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这是一种基于一定目的对他人土地进行使用和收益的限制物权,与担保物权形成相对的概念。

例如,土地承包经营权、建设用地使用权和宅基地使用权等均属于用益物权的范畴。用益权是所有权部分权能的分离,它并不改变物的所有权。

《民法典》第三百二十三条明确规定了用益物权的定义,即用益物权人对他人所有的不动产或者动产,依法享有占有、使用和收益的权利。

二、用益物权的特征特点

用益物权具有多方面的特征:

1.用益性:用益物权的核心是对物的使用收益,它体现了物的使用价值。

2.独立性:用益物权作为他物权,其独立性表现在其是基于他人所有之物而设定的物权,并且在其设定的范围内可以对抗所有权。

3.占有性:用益物权人通过对物的占有而实现其使用收益的目的,这种占有具有排他性。

4.客体范围广泛:用益物权的客体包括不动产和动产,这体现了用益物权在客体上的广泛性。

用益物权还具有以下特点:

1.对所有权的限制:用益物权人的权利受到一定的限制,不能损害所有权人的利益。

2.非所有人取得的权利:用益物权是非所有人基于法律、合同或其他合法途径取得的权利,它是对他人财产的直接支配权。

3.从所有权权能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权利:用益物权是从所有权的权能中分离出来的相对独立的权利,它虽然依附于所有权,但具有自己的独立性。

三、用益物权的分类情况

用益物权在传统民法上可以分为以下几类:

1.永佃权:这是一种以支付地租为条件在他人土地上进行的无期限耕作和防护的权利。在中国传统民法中,永佃权为经济体制改革提供了一种法律模式。

2.地上权:这是指在别人所有的土地上盖房和居住的权利。

在中国,由于土地所有制的特殊性,城市土地属于国家所有,农村土地除了法律规定属于国家所有的以外都属于集体所有。

因此,在中国没有私有土地,土地只能单向流转。

3.地役权:这是指为了实现需役地的利用价值而支配他人所有的供役地的权利。例如,为了通行、取水、排水等需要而利用他人土地的权利。

4.典权:这是中国特有的用益物权。典权是指支付典价、占有他人的不动产而予以使用、收益的限制物权。

在典权制度中,有一个三十年的回赎期,只要没有超过三十年,出典人就有权回赎典物。典权的特点在于有出卖之实,但没有出卖之名。

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