一、善意第三人条件认定标准
善意第三人条件认定标准是第三人受让该不动产或者动产时是善意的,即取得标的物的第三人不知道或者不应当知道占有人为非法转让。《民法典》第七百四十五条规定,出租人对租赁物享有的所有权,未经登记,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
二、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哪些
善意第三人行使撤销权应注意以下事项:
1.必须在无权代理行为的效力确定之前行使;
2.第三人必须是善意第三人;
3.原则上不能部分撤销,但是行为内容可拆分的则可以部分撤销;
4.撤销可以用口头或书面等形式;
5.第三人行使撤销权的,不影响其向无权代理人追究民事责任。
《中华人民共和国民法典》第一百七十一条
行为人没有代理权、超越代理权或者代理权终止后,仍然实施代理行为,未经被代理人追认的,对被代理人不发生效力。
相对人可以催告被代理人自收到通知之日起三十日内予以追认。被代理人未作表示的,视为拒绝追认。行为人实施的行为被追认前,善意相对人有撤销的权利。撤销应当以通知的方式作出。
行为人实施的行为未被追认的,善意相对人有权请求行为人履行债务或者就其受到的损害请求行为人赔偿。但是,赔偿的范围不得超过被代理人追认时相对人所能获得的利益。
相对人知道或者应当知道行为人无权代理的,相对人和行为人按照各自的过错承担责任。
三、不得对抗善意第三人的内容
1.合同生效后,如果抵押人将抵押的财产转让,对于善意取得该财产的第三人,抵押权人无权追偿,而只能要求抵押人重新提供新的担保,或者要求债务人及时偿还债务。
2.抵押合同生效后,抵押人以该财产再次设定抵押权,而后位抵押权人进行了抵押登记,那么,在实现抵押权时,后位抵押权人可以优于前位未登记的抵押权人受偿。萤火法务网提醒您,而办理抵押权登记的,抵押权具有对抗第三人的法律效力。


